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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事先告知是"凶宅"?法院:不实, 买家须向中介致歉!

未事先告知是"凶宅"?法院:不实, 买家须向中介致歉!
2019年09月16日 14:26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广州市民王先生买下一套房后,向媒体散布消息称:中介事先没说这是“凶宅”。事情真相究竟如何?广州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日前厘清了这宗纠纷,并作出了终审判决:王先生要向中介书面道歉!

  2017年9月2日,经广州市德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王先生与案外人(即卖家)就广州市白云区某路201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德某公司表示,该公司促成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明确带王先生看房,说明房屋详细情况,其员工就涉案房屋发布相关信息时注明“凶宅”及“业主在自己家里被杀”等字样。

  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并注明“买方知悉房屋的真实情况”。没想到,后来王先生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次交易向媒体发表多宗不实言论,污蔑德某公司工作人员隐瞒房屋情况,媒体新闻发布后经多家媒体转载,对该公司名誉权造成了影响。

  德某公司据此起诉王先生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该公司为此提供了朋友圈截图、朋友圈搜索结果、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该公司已如实公布物业情况,与王先生所陈述的情况不符。

  王先生对该公司出示的证据表示不知情,称并不是其发布传播的,口头上好像听该公司工作人员说过是凶宅,但是没有具体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德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多家媒体对王先生购买房屋、德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情况予以新闻报道,上述新闻报道、传播的主体并非本案王先生。

  即使王先生向有关媒体陈述的事实仅为部分事实,相关媒体也应对其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查义务。

  而如果德某公司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其名誉受到损害,其侵权主体应为报道失实内容的新闻媒体,并非本案王先生。越秀区法院判决驳回德某公司全部诉求。

  德某公司上诉认为,王先生向媒体发布的不实言论,最终导致多家媒体均对该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先生应该承担因其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将媒体列为共同被告,以防止继续侵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德某公司就其与王先生因购买涉案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用问题,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

  未事先告知是"凶宅"?法院:不实, 买家须向中介致歉!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德某公司已履行提供中介服务及促成王先生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王先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德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对于王先生主张德某公司未尽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的抗辩意见,经查,德某公司提供的微信通信记录、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其在王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明确告知涉案房屋重要信息的事实,故上述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需要指出的是,德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布信息时以“凶宅”对涉案房屋情况进行描述,社会影响不好,亦有损商誉,望德某公司予以重视。

  白云区法院判决书判决王先生向德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无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先生向新闻媒体反映其在购房过程中因德某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而发生的争议,是否侵害了德某公司名誉权的问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德某公司在王先生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经充分履行了如实告知房屋状况的义务。

  但王先生却未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向相关新闻媒体反映德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

  虽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亦同时对德某公司进行了采访。但对涉案事件的新闻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客观上造成公众对德某公司议论,对德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王先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德某公司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因最终对涉案事件进行新闻报道的并非王先生,且德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继续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故德某公司要求王先生停止侵权,并撤回涉案新闻的理由,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王先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其未如实向新闻媒体反映涉案事件的问题向德某公司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王先生承担;驳回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崔文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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