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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18日 18:00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畅通基层群众参与政府立法渠道,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司法局草拟了《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3887810@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1. 《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8日

  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和收集基层民意和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一)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四)其他组织。

  第七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按以下工作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代表性、多样性和工作可行性等方面对报名名单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发文公布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名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收集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收集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政府立法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法规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召开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成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年初对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政府立法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补助,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畅通基层群众参与政府立法渠道,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局草拟了《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立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精神和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科学民主立法,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要求“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明确的主要事项及分工方案》(江法治办〔2019〕44号)规定“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化、常态化工作,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这一制度的建立,把政府立法过程变成倾听民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的过程,是政府践行群众路线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二是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建立政府立法联系点制度,可以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拓宽立法民意反映渠道,畅通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使人民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或者听到的立法或者执法中的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立法工作联系点这个便捷的渠道予以反映。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普遍的群众基础,从而确保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可以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工作者可以更好地听取各方面的心声,了解群众的立法需求,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制定的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

        (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明确的主要事项及分工方案》(江法治办〔2019〕44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

          第一条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完善我市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立法质量。

  (二)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定义和作用。

          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第三条明确了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基层组织群众

  参与立法的重要载体和协助有关部门收集民意和立法信息的平台。

  (三)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在建立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中的职责。

  (四)成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了成为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符合五方面的条件,包括政治方向、守法情况、工作情况和代表性等方面。

  (五)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取范围。

         第六条规定了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取范围包括: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其他组织。

  (六)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确定程序和公示管理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确定程序,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征集意向,协商一致,拟定名单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规定了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有关信息的公示和联系管理要求。

  (七)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参与政府立法的具体方式、途径和方法。

  (八)市直部门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了市直部门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工作应当书面通知市司法局,并要做好与基层联系点协商沟通等相关工作。

  (九)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市司法局要定期召开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并每年进行评估。

  (十)经费补助问题。

          为保障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更好地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市司法局可以在政府立法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补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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