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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2019年11月12日 18:52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护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现将台山市人民政府报送我局审核的《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9年11月25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具体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gsk@163.com。

         提交意见同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1日

  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

  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护台山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三条 核电厂及其规划限制区以及与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核电厂应当具备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核电厂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及冷却水进行监测。排放物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放总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的分析等。监测报告在报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台山分局、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 核电厂应当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配合江门市和台山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培训等形式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八条  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的规定和国家确定的比例交纳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用以建设和维护核应急设施。

  第九条 核电厂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动与规划限制区居民加强沟通。规划限制区的居民应当支持核电事业,协助核电厂搞好规划限制区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核电厂建设或运营期间发生危害公众和环境安全的事故,必须即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江门市和台山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十一条  台山市政府应当及时制订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江门市政府审核后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确保核事故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顺利实施,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规划限制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迁入常住人口或者进入暂住外来工作人员,但是不得超过规划限制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数。

  第十三条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第十四条 规划限制区内可以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捕捞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且应依法办理所需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内允许发展符合规划限制区发展规划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禁止以外的非劳动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需要通过规划限制区的,应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和运输的管理规定。海事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台山核电厂沿岸海域为禁养区,禁止在该海域开展人工蚝排养殖、网箱养殖、围海养殖等养殖活动;禁止在该海域非法建设或设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该海域开展违法捕捞活动。

         台山核电厂经营企业可根据需要在邻近500米海域设置浮标等警示标志,并依法制止相关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飞行物入侵、窥视核电厂。

  第十七条  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台山分局、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核电厂场外的环境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接受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江门市政府提供核污染资料,必要时江门市政府可以发布环境影响公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劳务工或招调外来工作人员进入规划限制区的,由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限制区内设置禁止项目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江门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税务、海事等部门和台山市、赤溪镇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确保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环境与公众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周围地区环境严重污染、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江府办〔2014〕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将台山核电厂离岸500米海域设置为核电厂警戒管制区的请示》有关批示,我市起草了《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草案)》)。现对《规定(修订稿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规定(修订稿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行的《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将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有助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对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时,台山核电厂尚处于工程建设。2018 年 6 月 29 日台山核电厂 1 号机组首次并网发电成功,台山核电厂开始实施最高等级的核安保措施,核安全要求已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规定》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职能也有所改变,《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2018年5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和国防科工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765号,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建立涵盖核电厂水下、水面、地面和低空的立体全面安全保卫体系,保障核电安全。参照《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阳府〔2015〕48号),建立台山核电厂海域和低空安全保卫体系具有可行性。

  二、主要依据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参考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765号)、《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修订稿草案)》基本维持原有章节结构,共二十三条,保留了规划限制区的范围、核安全和核应急管理、规划限制区人口规模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毗邻海域管理等内容。

          此外,为了适合核电厂运行和机构改革的要求,规定(修订稿草案)主要做了如下方面的变化:

  (一)关于建立台山核电厂海域和低空安全保卫体系的问题

          鉴于现今台山核电厂 1 号机组已并网发电,为了有效保障台山核电厂海域安全,禁止违法养殖、非法建筑、违法捕捞和非法飞行物对核电厂造成危害,增加核安保人员对非法入侵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性活动的反应时间,确保核反应堆安全,提高台山核电厂海域和低空安全,建立保卫体系很有必要。据此,根据法律规定,经听取台山核电厂意见建议,《规定(修订稿草案)》第十六条增加第二、三款关于建立台山核电厂海域和低空安全保卫体系的内容,即“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台山核电厂沿岸海域为禁养区,禁止在该海域开展人工蚝排养殖、网箱养殖、围海养殖等养殖活动;禁止在该海域非法建设或设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该海域开展违法捕捞活动。

          台山核电厂经营企业可根据需要在邻近500米海域设置浮标等警示标志,并依法制止相关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飞行物入侵、窥视核电厂。”

  (二)关于相关职能部门调整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做好涉及我市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江门市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应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单位的名称、职责调整对《规定》进行修改。

          据此,《规定(修订稿草案)》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相关的职能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四、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2019年8月21日我市向江门市核管委成员单位、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税务局等30家单位征求意见,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台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经汇总反馈资料,25家单位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均无修改意见,4家单位经多次联系,逾期无反馈意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2点修改意见,一位社会公众提出4点修改意见。

  台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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