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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工作动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排污许可•工作动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0年02月22日 17:43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排污许可•工作动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韶关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韶关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2)、且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含纳入二污普清单企业及2017年后新增企业),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清理整顿范围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有行业(详见附件3)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联系方式附后)负责本辖区内排污企业的通知到户、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初审等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韶关市辖区范围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申报初审,待各地分局完成初审后,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一)无证排污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证排污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附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8日

  韶关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0751-8776056、8877811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0751-6661693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

      0751-5363278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0751-6321881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0751-2258626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

      0751-6973009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

      0751-3837790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0751-5563710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0751-2876328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下载附件)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广东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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