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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2020年03月04日 20:16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梅县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狠抓流动人口出租屋,精准社会面治安防控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梅县区和在梅县区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进行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人、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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