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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团 |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律师服务团 |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2020年03月31日 20:39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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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疫情当前,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服务小组、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主动组织研究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组织编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要法律知识问答集锦——医护人员篇》。

  一、疫情期劳动人事保护类

  问题一:参与防治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是否享有额外待遇?

  应对方法:参与防治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应当享有额外的补助和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也即,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护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此外,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为医护人员的临时性补助作出进一步保障。因此,医护人员应当享有额外的补助和津贴。

  问题二: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或因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题三:医护人员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或者将其辞退?如果被辞退,医护人员如何维权?

  应对方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者或者职工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前者,应聘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司法实务,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体检费(不能报销时),造成劳动者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后者,职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到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否则,员工可以《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医护人员因交通管制,上班迟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扣除工资?

  应对方法:向医院说明迟到原因并非劳动者个人过错,而是因疫情需要,行政机关实施交通管制导致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的应对方法,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肆意迟到等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问题五: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应对方法: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向该医护人员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传医护人员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不幸感染的,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人员在防控新冠肺炎中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问题六:医护人员春节假期一直在上班,现在春节假期因为疫情延长,仍然在工作,工资待遇是否有增加?

  应对方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问题七:参与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是否有卫生防疫的津贴或临时性工作补助?

  应对方法:根据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单位需给予医护人员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 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二、补助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 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

  问题八:医护人员没有防护物品是否可以拒绝上班?

  应对方法:首先,要跟单位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医疗防护问题,否则会不利于疫情控制;其次,医院应当准备好这些防护措施,比如消毒液、口罩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就属于一个劳动条件的规定,如果提供提供不了劳动条件的,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根据法律是可以拒绝上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疫情期防控违法犯罪类

  问题九:疫情防控期间对侵犯医护人员安全的行为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警告对方该行为属于人身伤害行为,视情节轻重将负法律责任。警告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警。

  法律依据:《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 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 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该《通知》提出了七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联动,切实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问题十:医护人员是否可以把医院发放的防护物资拿去售卖?

  应对方法:医疗防护物资属于医院的合法财物,只是分配给医护人员使用,一旦发现,医护人员大量出售口罩等防护物资涉嫌构成犯罪,可以报案的。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问题十一:医护人员泄露了就医患者的信息,是否涉嫌犯罪?

  应对方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均规定,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如果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主张医护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赔偿;一旦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医护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被害人可以直接报案。

  法律依据:《刑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问题十二:医护人员工作中发现有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强行离开或逃离医院的,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遇到已经确诊的患者如果拒绝隔离治疗应及时报警,该行为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十三:医护人员发现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怎么办?

  应对方法:如有证据证明该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到监察委,举报过程中务必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中央纪委监察委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湖北纪委监察委举报网站:http://hubei.12388.gov.cn。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十四:医护人员发现身边有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要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如果手中有一定的证据可以证实,则该行为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过程中务必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中央纪委监察委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湖北纪委监察委举报网站:http://hubei.12388.gov.cn。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疫情期民事法律问题类

  问题十五:疫情期间,医疗人员在医治患者时出现医疗事故,造成了患者人身伤亡,是个人赔偿还是单位赔偿?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该情形属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首先要看医护人员是否有过错,患者的人身伤亡是否由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是,则由医疗单位向遭受侵害的患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题十六:医护人员因为行业特殊在抗疫期暴露在外较多,并且与患者密切接触,担心自身安危,想要提前写下遗嘱,如何写?

  应对方法:我国法律规定立遗嘱可以采用五种方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1. 口头遗嘱,仅限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口述的遗嘱内容,才有效。这里不仅对见证人有一定高要求,且紧急情况一旦解除,能够立书面或录音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相当于没有立遗嘱。2. 自书遗嘱,是最常见、最普遍适用的一种遗嘱形式。只需要自己亲笔写好,签好名字和年月日就有效了。如果写了多份遗嘱,则以最后一份为 准。3.代书遗嘱,指找人代为手写或者打印,同时需要两个人见证,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一定都要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4.公证遗嘱,即去公证处立遗嘱。但如要撤销仍然要去公证处撤销公证遗嘱。

  首先,公证遗嘱效力较高,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就近去当地公证处立遗嘱。

  其次,可以选择自书遗嘱,如果担心失效,则可以在写遗嘱时同步录像,并将录像和遗嘱内容拍照发给您信任的人留存,告诉朋友您的安排。也可以找两个朋友为您的自书遗嘱见证。

  第三,如果情况紧急,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选择立口头遗嘱,优先选择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士做见证,同步录像留存。

  最后,对于遗嘱内容中的财产安排,必要的分配的份额是给没有劳动能力需要赡养或抚养的老人、孩子,如有遗腹子也应留份额。另外,如果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只能对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安排。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继承法》。

  问题十七:医护人员因为抗疫期在第一线工作,希望给自己买个保险,如何选择?

  应对方法:由于安保人员特别是医院的安保人员,不禁担心自己也担心家人得不到保障。疫情期间,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推出了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的保险,特别是对于一线抗疫人员、特定行业人员等,很多保险公司推出免费领取的服务,保险公司会注明新冠疾病身故保障多少万元,意外身故及伤残多少万元,因为抗疫突发疾病是否理赔等。在领取时注意关注保险公司的全称,尽量和保险代理人了解详细保险合同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保险法》。

  问题十八:医护人员自己购买过商业保险,本次疫情期间,如果不幸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何种情况下能申请商业保险理赔,如何理赔?如果政府给予了财政补贴是否还可以申请理赔?

  应对方法:如果医护人员自己买过商业保险,看您的保险属于寿险、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年金险还是意外险。如果您购买的商业保险覆盖了乙类传染病范围,可以申请赔付,具体依据不同的保安产品类型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来申请赔付。1.如为寿险产品,因为该肺炎导致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申请理赔。2.如为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乙类传染病属于理赔事项,或者覆盖了相应症状,或者包含身故佩服条款的,均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理赔。3.如为年金险,并约定了身故赔付条款,可据此理赔。4.如为意外险,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其所导致的结果通常不认定为意外险的赔付事项,不可据此理赔。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很多保险公司都启动了绿色理赔通道,扩展了原产品覆盖疾病范围,并取消了原保险合同中对一些医院的限制。因此实际上本次疫情中的病患大多数都可以得到理赔,具体可以咨询您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了解详情进行理赔。

  现阶段,政府提供了财政补贴支付本次疫情中确诊患者的医疗费。如果医疗费基本由政府支付,个人无需承担任何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疗费部分不可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除此之外,还可以申请理赔住院津贴、身故赔偿金等。

  特别注意,如确诊,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保险的情况提前告知亲友或受益人。

  法律依据:《保险法》。

  问题十九:医护人员作为易感人群,会出现突发病例要求被隔离,本次疫情期间, 如果医护人员被隔离,而家中有年幼子女或年迈老人无人照顾,财产无人管理, 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隔离期间,准备好未成年人子女或者年迈老人在这段时间内的食物和必需物品,可以暂时托付给可以信任的亲友照顾,如果因为交通封锁道路不便,可以交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照顾。

  如在隔离期间被确诊,担心治疗费用、担心自己贷款偿还问题、担心自己的财产管理,又担心有生命危险。则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及时立遗嘱指定未成年人或年迈老人的监护人,同时安排好自己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规定。

  问题二十:医护人员因在疫情中被感染确诊,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怎么办,会不会被记入征信?要如何处理?

  应对办法:本次疫情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金融政策也给予本次疫情特殊对待。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向提供贷款机构询问清楚,说明情况并准备好相应手续申请延期还贷。如果符合因疫情被感染而导致的延期还贷,不会记入征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宣染炒作金融产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委员会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第四条: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 //zwfw. safe. gov. e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合力调整预期信用记录保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贷的,经介入机构认定,相关预期贷款可以不作预期记录保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 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疫情期行政法律问题类

  问题二十一:医疗单位不报、漏报、迟报疫情情况的,如何处理?

  应对方法:医护人员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疫情防控中心进行检举,由上述部门对医院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十二:医疗机构未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及医疗环境保护工作,怎么处理?

  应对方法:医护人员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疫情防控中心进行检举,由上述部门责令医院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本文由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叶、黄智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涂重信,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编写,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服务小组审定。

  供稿 |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服务小组、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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