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午,兴宁法院充分借助网络技术以及视频传输等科技手段对我市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进行在线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
兴宁市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波分别邀约刘某辉及罗某文、罗某华等人一起到我市某农家乐KTV厢房吸食毒品。期间,刘某辉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曾某波作为费用,罗某文微信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曾某波作为其与罗某华的吸毒费用。之后被告人曾某波等人分别乘坐小车先后去到其事先定好的某农家乐KTV厢房,随后被告人曾某波与罗某文、罗某华、陈某飞、刘某辉、李某兰及罗某文叫来的罗某在KTV房内,一同吸食由被告人曾某波提供的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
2019年9月4日凌晨5时许,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该KTV抓获被告人曾某波一伙,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曾某波、陈某飞的唾液及罗某文、罗某华、罗某、刘某辉的尿液呈冰毒(MET) 阳性、氯胺酮(K粉) 阳性,李某兰的尿液呈冰毒阳性。
被告人曾某波不仅自己吸毒,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仅危害了自己,也危害了他人,更是助长了毒品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被告人曾某波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波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曾某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6月19日,兴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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