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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侨乡“城市文脉” 江门有法可依

保护侨乡“城市文脉” 江门有法可依
2020年12月01日 22:16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文、图/羊城晚报记者 陈卓栋 通讯员 杨小燕 何中林 周颖森 谭耀广

  《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利表示:“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文脉。”而制定《条例》,就是五邑侨乡依法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需要,是解决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现实问题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申请条件作出规范,并对保护工作进行了创新型的制度设计,如建立保护基金、设立代管制度等。

江门的其中一条历史文化街区:新会大新路-仁寿路街区 图/新会区融媒体中心

  四片街区及219处建筑受《条例》保护

  曹利介绍,《条例》的主要适用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记者了解到,《条例》对相关街区和建筑的申报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有四个具体条件和一个兜底条款,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区域,符合上述要求即可申报。但曹利指出,对于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开展普查、准备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做好公示、组织审查等工作,但最终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而历史建筑方面,《条例》明确,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五个条件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经过认定信息来源、拟定名录、征求意见、核定公布等程序后,将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记者获悉,这五个条件分别是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反映江门侨乡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在江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典型性;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曾宪谋介绍,江门现有四片历史文化街区,两片在台山老城区,两片在新会老城区。新会老城区的两片分别是新会学宫和大新路—仁寿路,这两片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已于2017年完成编制、审批。在历史建筑普查方面,全市现已公布219处历史建筑名单,其中市区范围内共有159处历史建筑已纳入江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四个县(市)共公布历史建筑60处,其中台山9处、开平2处、鹤山46处、恩平3处。

  所有权人失联历史建筑可由政府代管

  曹利认为,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遗存的宝贵财富,能较为完整地体现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价值与独特的文化底蕴。《条例》除了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外,还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提出了制定专项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制度设计。

  而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侨乡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延续江门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曹利介绍,《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保护具体措施主要有规划保护、图则保护、协议保护、原址保护、抢救性保护、预保护、修缮保护、托管保护等具体措施。

  曹利特别指出,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结合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解决实际问题。为此,《条例》作出了多项创新性制度设计。如建立保护基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维护修缮。

  而针对江门历史建筑产权所有人大多侨居海外的实际情况,《条例》建立了代管制度,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又无明确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历史建筑相关情况,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公告满一年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代为管理,同时,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来源 | 羊城晚报

  责编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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