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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自称为逃债“假离婚”,没想到对方假戏真做

广州一男子自称为逃债“假离婚”,没想到对方假戏真做
2021年06月03日 17:57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黄结英

  有些夫妻通过“假离婚”,来达到拆迁补偿、购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解决孩子上学等目的。约定目的达成后再复婚,但当一方不愿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王某(女)与赖某(男)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20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两套房产及一辆小车归王某所有,孩子每人抚养一个,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或签字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另外,双方曾于2017年4月签订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书》基本一致。

  王某称,双方离婚后,赖某怠于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不愿过户两套房产及车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房产和车辆的产权。

  赖某辩称,该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离婚仅为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不法目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给王某,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其有权撤销赠与。基于上述离婚协议无效的前提,应视为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按平分原则分割,即房产、车辆由双方进行平分。

  王某则称,赖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双方办理登记离婚以及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并没有复婚,可见离婚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王某和赖某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王某与赖某经过自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本意如何,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于2020年3月解除。王某与赖某在离婚时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协商处理。赖某主张《离婚协议书》无效并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及陈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之情形,且该协议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理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财产的约定基本一致,可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因此,赖某主张双方因负债过高,避免权利人追偿债务时被起诉拍卖房屋等原因而办理“假离婚”,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和小型轿车归原告王某所有。另一套房产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属不明确,且该房产存在案外共有人,共有人之间的占有份额亦不明确,故该套房产法院不予调处。王某可待房产权属明晰后,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赖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假离婚,隐患大

  法律上是否存在“假离婚”?法官说,从字面意思上看,“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合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两人仍自认为夫妻关系。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里并没有要求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的目的进行审查,也没有要求法庭在作出离婚裁判前对原、被告的离婚目的予以查明,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的效力构成影响。因此,“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并无真假之分,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就是离婚。离婚之后,双方另行恋爱、结婚,均不受限制。

  法官说,一些案件中,通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假离婚”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或者确认离婚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是,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之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前述主张进行审查,即主要审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无,则不予采信一方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

  法官表示,“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有可能将财产全部归于一方,债务归于另一方等,这类协议为日后双方爆发矛盾埋下隐患。另外,从法律上讲,双方已经恢复单身,均可另行恋爱、结婚,在此情况下,万一离婚后一方有变,弄假成真,另一方则人财两空。即便双方登记复婚,如果双方没有对财产内容重新约定,此前因“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则可能变更为另一方的婚前财产,这也为双方复婚后可能再次出现的情感问题和财产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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