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所称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是指在建筑工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
该《预案》对全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指引,并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和组织指挥体系。《预案》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程及综合管廊项目
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介绍,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目前,《预案》自2020年印发至今已施行满3年。为进一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完善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市住建局组织了本次《预案》修订。
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项目因施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等灾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此《预案》自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建质〔2020〕217号)同时废止。
优化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和结束等规定
对比此前的《预案》可见,新实施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和结束的规定,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由市应急委第一主任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由市应急委主任启动;将四级应急响应结束调整为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广州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其中,特别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Ⅰ级),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及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
同时,调整了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将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报告时限调整为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增加向市应急委总值班室的报告要求。
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加强预防监测
《预案》增加了现场指挥部的组成机构及相应工作职责。明确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完善工作组分组设置及职责,新增了公共基础设施抢险组、监测预警组、群众工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能源保障组,明确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组成单位,并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预案》明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参建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案例研究,认真分析突发事件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对发生概率高、突发事件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事件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文、图 | 记者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