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中国摩托车商会致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直指该省拟明确摩托车“一刀切”禁行高速的政策弊端,建议探索分类管控措施,再度将湖南摩托车高速通行权争议推向公众视野。
此前,湖南省于2025年11月初次审议《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固化禁摩规定,截至目前,该草案尚未通过二次审议。
这场争议的背后,是上位法精神与地方治理需求的碰撞,是交通安全与550余万摩托车用户出行权益的权衡,而省长信箱的民众反馈、业内各界的多元发声,更让我们看到,“一刀切”禁摩绝非最优解,科学分类管控才是破局之道。
“一刀切”禁摩绝非最优解 AI生图争议核心
政策争议的核心,始终围绕“合法性”与“合理性”两大维度展开。湖南省现行的摩托车禁行高速政策,主要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地方标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在全省高速入口普遍设置禁摩标志,形成了事实上的全面禁止格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多次回应,省内九成高速为双向四车道,弯道、坡道及桥梁隧道密集,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多发,通行条件复杂,且摩托车未被列入高速收费车型,实施禁行是出于公共安全的现实考量,也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体现。
这一回应虽有现实依据,却难以平息争议,尤其在民众反馈中可见一斑。
梳理湖南省长信箱近年来的相关留言及回复,关于摩托车高速通行的诉求从未中断。2025年5月,网友唐星曾致信咨询湖南高速摩托车通行事宜,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答复,“湖南省高速公路不可以通行摩托车”,并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地方相关规定,强调禁摩是为保障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必要举措。类似的回复在省长信箱中并不少见,多数民众的合理诉求未能得到实质性回应,反而引发更多质疑——同为合法登记的机动车,摩托车为何不能享有与汽车同等的高速通行权?在顺德务工的王先生表示,春节长途回乡时,摩托车绕行国道不仅耗时费力,且国道车流复杂、限速多变,反而增加了出行风险,与“保障安全”的初衷背道而驰。
中国摩托车商会的发声,进一步点出了政策的核心症结。商会在致函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摩托车上高速,仅对机动车最高时速作出限制,湖南现行禁摩政策与上位法精神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相关部门曾提出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当时就明确表示,地方性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与上位法相抵触,驳回了该诉求,如今拟修订的条例再度提及禁摩,前后立场的不一致更让政策合理性备受争议。
此外,商会强调,湖南作为摩托大省,550余万摩托车用户的出行需求不容忽视,当前北京、安徽等省份已实现摩托车规范通行,湖南“一刀切”禁摩不仅与全国交通一体化趋势相悖,也与兄弟省份的情况形成差异。
面对争议,业内各界纷纷发声,形成了多元博弈的格局。摩托车行业从业者大多支持商会建议,认为“一刀切”禁摩,不仅损害用户权益,也不利于摩托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摩托车商会秘书长张洪波表示,按惯例该条例修订草案将于2026年3月再次审议,此前商会多次联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未果,才选择致函建议,希望推动政策优化。
摩联中心主任周照则坦言,摩托车是湖南部分群众重要的出行交通工具,尤其在偏远农村地区,更是承载着生产生活的核心需求,全面禁摩无疑会增加这部分群体的出行成本。
与此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及部分公众仍对放开摩托车高速通行持谨慎态度。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南高速双向四车道占比高达91.3%,按照国家设计标准,并不具备摩托车通行条件,且双向六车道与四车道顺接处无物理隔离,分段禁行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摩托车与汽车时速差异大、稳定性不足,混行易引发追尾等事故,尤其在雨雾冰雪天气,风险更为突出。部分汽车驾驶员也表示,高速上遇到摩托车会增加驾驶压力,担心大型货车的视觉盲区对摩托车骑手造成威胁,反对盲目放开通行。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明确全域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省市自治区有13个,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河南、四川、福建、江西、海南、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广西。
专业解读
关于上位法与地方规定的关系中,地方立法“禁摩”是否存在合法性?
格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根据我国《立法法》确立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等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规则(如时速、车道、佩戴头盔等),这从反面印证了国家法律层面并未禁止合规摩托车上高速,而是为其设定了通行条件,即赋予了摩托车有条件的“高速路权”。
“而湖南省的地方性规定对摩托车上高速采取了‘一刀切’的禁止措施,这就产生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张扬认为,从法理上看,地方规定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不抵触”。如果地方的规定,只是对上位法原则性条款的细化和补充,例如规定特定拥堵路段、恶劣天气下的临时限行,这属于合理的行政管理范畴。但如果地方规定完全限制或剥夺了上位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就可能构成“抵触”,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便值得商榷。
张扬强调,各地的“禁摩”规定,虽然有其历史背景和对交通安全的考量,但在法律层面,它与上位法存在冲突。这种“以禁代管”的模式,在法治日益精细化的今天,显得过于粗放。
科学管控
此外,对于商会提出的“合法路权+科学管控”思路,张扬认为是解决问题的可行之道。“行政管理需要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与效率这一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当是必要且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
张扬提出,“一刀切”全面“禁摩”,显然不是损害最小的方式。而“科学管控”则提供了更多精细化的管理选项,因此摩托车高速通行的法理边界,并非“禁”与“不禁”的二元对立,而是在承认其合法路权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有效管理的问题。核心是转变管理思维,从简单的“堵”,变为精细化的“疏”,这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解决之道。
事实上,争议的关键并非“禁”与“放”的二元对立,而是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精细化管理。结合兄弟省份经验、业内建议及民众诉求,佛山某机车协会负责人李先生提出,交通管理应摒弃“一刀切”模式,全面推行分类管控,可从多方面着手优化政策。如科学划分通行路段,开展试点先行;明确摩托车通行标准,强化源头管控;完善配套设施与管理机制,在试点路段入口增设摩托车查验通道,核查骑手资质与车辆条件;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安全意识,通过交管APP、媒体、高速服务区宣传等多种渠道,普及摩托车高速通行规则、安全驾驶知识,营造“互让互谅、安全同行”的交通氛围,化解出行矛盾。
从山西等省份的实践来看,分类管控并非不可行——通过明确标准、完善设施、强化监管,既能保障摩托车用户的合法路权,也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实现民生与安全的双赢。当前,《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尚未正式通过,正是政策优化的关键时期。
交通管理的本质,是平衡各方权益、守护公共安全,而非简单的“一禁了之”。业内人士认为,“一刀切”禁摩看似高效,实则是懒政思维的体现,既违背了上位法精神,也忽视了550余万摩托车用户的合理诉求,更与全国交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不符。
文 | 记者 梁正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