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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2020年05月30日 17:00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派

  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

  终于来了!

  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同时也是我国首部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前段时间的众多提案中,

  有关“性侵”防控和处罚的声音

  格外引人关注,

  其中“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一度上了微博热搜

   ↓↓↓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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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民法典》规定,

  未成年遭性侵  18岁后仍可诉

  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受害者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甚至许多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等成年后,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

  为此,总则编草案中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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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这项规定之所以成为两会期间热点话题,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起网友高度关注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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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建议,要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防患于未然。

  她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普及防性侵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刘希娅代表认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的教育不够,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有顾虑,家长不重视,孩子很羞涩。对此,刘希娅代表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

  她认为,可以考虑建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资料的专项信息库,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市、跨区域联网和实时更新,实现跨区域查询犯罪记录,解决犯罪嫌疑人异地流窜等问题。

  由有关部门在信息库中完善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内容,向各类幼儿园、中小学、补习机构和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部门开放,供这些单位知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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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强制报告,

  公安机关就是管辖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律师表示,性侵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时地发现儿童性侵的线索,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性侵,有助于打击这类犯罪的发生。

  同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她也为这项制度的具体落地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在现有基础上明确细化报告的主体,而是进一步明确报告管辖的机关。

  

  ▲ 方燕采访视频

  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统计,2019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301起,受害儿童逾800人。其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

  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为: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占比10.38%;网友作案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占比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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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分析,多起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案例表明,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受害人往往不敢声张,不敢报警维权。对此,全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显得更为必要。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委办公室巡视员宋文珍透露,有很多强制报告主体还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义务,比如幼儿老师,加上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造成目前的发现难、报告难。

  对此,宋文珍表示,"未来我们会设立一个儿童保护热线和平台,专门受理儿童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在受理环节,建立多渠道、多部门的协同办理机制。"

  方燕认为,"公安机关是一个法定的管辖机关,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明确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全社会能够明确,一旦了解线索以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形成共同的合力,大家一起来保护我们的孩子。"

  5月29日,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的案例。

  2018年3月17日上午,某中学保安陆某某在保安室以亲嘴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猥亵。3月19日下午,又以看其饲养的小动物为诱饵,将苏某某从学校保安室带至其住宿的工棚内,以压身、摸胸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3月20日上午,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三方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

  3月21日,苏某某得知此协议后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某法律责任,遂拨打电话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陆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

  在这个事例中,苏某某在校园内两次遭受性侵,学校均未能及时发现;在得知其被性侵后,学校老师也未能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其未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创伤。

  因此,萧山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人员,切实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整改;建议联合区公安分局建立全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机制,明确把学校工勤人员一并纳入入职查询人员范围;要求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教师群体的报告责任和对被害学生的救助义务,明确不报、瞒报、漏报等处罚规定,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莫让性侵害躲在阴影里!

  其实,

  性侵害的潜在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女童,

  这是每一个人的共同关切。

  不能让“性侵害”这个名词继续躲在阴影里,

  需要全方位的保护网。

  机制、教育、监控、惩罚,

  面对风险,

  我们并不孤立无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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