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1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