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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看认罪认罚制度,确实有应再予以明确的必要!

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看认罪认罚制度,确实有应再予以明确的必要!
2020年05月20日 22:59 新浪网 作者 木林说法

  关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这已经是木林写的第六篇文章了,因为手头资料的原因,很多东西都是猜测推断性的,虽然观点比较幼稚粗糙,对其他民警的办案并不一定有启发意义,但确实是我之前在对该案认识上存在的一些疑惑。

  可能其他朋友也有这样的疑惑,只是他们没有写出来而已。我也很想将该文作为自己对该案学习思考的结束文章,只是,内心中,依然有一种想用随笔漫谈的方式,天马行空地再写一篇文章的冲动!

  按理说,该案中还有很多的问题,特别是结合公安交警事故处理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是对其他民警办案有参考价值的一些问题,仍然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比如,认罪认罚问题。公安交管部门的办案民警,在侦查阶段该如何来落实该制度?工作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该制度的告知?认罪认罚制度与自首立功制度的区别是什么?从宽处罚中的从宽,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在量刑时,是先评价加重情节后再评价从轻减轻情节,还是先评价从轻减轻情节后再评价加重情节?

  

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看认罪认罚制度,确实有应再予以明确的必要!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当是目前对认罪认罚制度最详细、最权威的解释和规定。其中规定:

  ①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②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③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中规定:

  ①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两个文件在适用中,虽然有交叉的内容,但却因为制度名称的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在作为新制度的认罪认罚制度中,对于认罪认罚含义的界定,还不是很清楚、准确,应该给其树立一个明确的标准。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之一的《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两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说明了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我就很赞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赵恒老师的观点,犯罪嫌疑认罪认罚的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对侦查机关调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真实的承诺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对侦查机关来讲,除基本的侦查取证职责,并将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配合调查情况如实记载外,在认罪认罚方面,目前主要的工作表现为:认罪教育、权利告知、听取意见、强制措施的恰当适用以及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及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向司法机关调取其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并附卷。

  该项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这三个文书的制作上。《认罪认罚承诺书》,必须是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的相关承诺。

  当然了,无论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侦查阶段都应该依法严谨的收集调查证据,防止其在后续程序中翻供、反悔。或者,利用在一审程序中通过认罪认罚获得较轻的刑罚,继而又利用上诉不加刑规则通过上诉,再获得更宽的刑罚。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来讲,余金平案真的值得学习研究,但从我向身边的一些比较有权威的甚至于是我很敬慕的一些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专家的请教来看,他们可能太忙了,以至于从来都没有关注过这个案件,更不知道该案中的争议。

  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看认罪认罚制度,确实有应再予以明确的必要!

  对于该案,自己的这些文章,也是在学习和听取了一些实务界、理论界专家讲解的基础上理解的,更多的是不成熟的认识,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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