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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法院裁定平安普惠大量放贷涉嫌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重磅!法院裁定平安普惠大量放贷涉嫌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11月11日 10:06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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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池财经

  

重磅!法院裁定平安普惠大量放贷涉嫌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裁定书认定,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重磅!法院裁定平安普惠大量放贷涉嫌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缘起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如剑、于秀丽一桩民事判决,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因不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6月3日,借款人李如剑与信安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前身)签订了生意贷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合计12个月。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贷款金额计算利息,至贷款结清日,按实际贷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按月支付,每月与实际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计息和付息日。本金按月归还,每月与实际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还本日。贷款任何一期到期时,乙方须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月利率为0.65%;月管理费0.8%,每月还本3%,月担保费0.2%。此外,前期服务费1.5万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富登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前身)为贷款担保公司。

  2015年6月5日,在富登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前身)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扣除前期服务费1.5万元后,信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如剑放款48.5万元。

  合同履行中,李如剑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担保公司替代李如剑偿还364151.9元,此后李如剑向担保公司偿还了7万元,尚欠294151.9元(包含本金26.5万元、利息2177.5元及罚息2697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李如剑未履行还款义务,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如剑追偿。裁定李如剑一次性偿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4151.9元及违约金;李如剑一次性支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管理费1351.38元;李如剑一次性赔偿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9230元,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410元,李如剑与于秀丽承担5820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基本维持了平安普惠的要求,但是一审之后,平安普惠要求重审,由李如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普惠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李如剑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不当,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平安普惠11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安普惠社区”发布了一则措辞强硬的否认声明,称法院判决中关于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观点与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平安普惠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的任何刑事调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调查程序。

  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贷公司的业务基本模式为小贷公司提供借款,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不存在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况。资金方、增信方严格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进行合作,收费基础建立在与客户之间分别签订的借款、担保等相关服务合同之上,收取的费用分别为资金方的利息、增信方的担保费,不存在多头收费,客户承担的整体资金成本在监管要求的范围以内,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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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聚投诉网站上,针对平安普惠的投诉高达8433起,主要集中在通过保险变相收取砍头息、暴力催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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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普惠是平安集团旗下贷款服务平台,提供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信用消费借款。平安集团联席CEO陈心颖在2018年年报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18年末,陆金所控股旗下的平安普惠的贷款余额为3700亿元,5年内实现贷款余额增加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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