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
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区域为全市所辖全部区域,包括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苏公交〔2020〕94号)规定,首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以50元罚款。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头盔坏了可以再换
生命没了不能重来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
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
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责任编辑 张海南 肖燕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新浪热榜
微博/微信扫码去APP查看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520066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