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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新政

盘龙区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新政
2019年12月07日 00:15 新浪网 作者 云南经济日报

      本报讯 近日,昆明盘龙区人社局牵头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盘龙区贫困及残疾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盘龙区人社局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立足人社系统实际,积极为贫困群众和残疾人员解难题、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盘龙区历来高度重视贫困群众和残疾人参保补助工作,早在2011年就在全省首家建立“三、四级残疾人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机制”,之后陆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五保户缴费补助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缴费补助机制”和“低保人员缴费补助机制”,有力保障了弱势群体参保缴费工作。随着征缴职能的划转、征缴标准的调整、征缴流程的变化,贫困及残疾人员参保代缴工作遇到一些新问题,亟待规范和明确。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盘龙区人社局党组、居保局党支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通过下基层走访调研、与部门座谈讨论,牵头拟制代缴办法,从代缴对象、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按照贫困和残疾人员应保尽保基本原则,将盘龙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三、四级残疾人员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畴,切实保障贫困和残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办法》明确,代缴对象为经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三、四级残疾人员,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重复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代缴政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代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盘龙区级应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建档立卡人员及三、四级残疾人代缴资金由区级财政配套。

      《办法》的出台,既通过制度确保了贫困和残疾人员“应保尽保”,又规范了代缴资金的标准,确保了代缴资金的规范使用,将有效解决贫困和残疾人员参保难题,真正把政府对贫困和残疾人员的帮扶关爱政策落到实处。

      据悉,《办法》代缴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规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黄勇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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