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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不得享受城市低保

5种情形不得享受城市低保
2020年10月22日 00:17 新浪网 作者 云南经济日报

      关 注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近日,省民政厅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5种情形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云南省城镇居民家庭。

      如何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意见稿》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25%。

      如何认定保障对象?《意见稿》规定,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在城镇居住生活超过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生活困难居民家庭、农转非以及易地搬迁至城镇区域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重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3)非拆迁原因(含等值交换),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房或非居住用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于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提出意见建议的市民,可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650224,并在信封上注明“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征求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njz2017@126.com。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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