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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川发布征地补偿标准 荔枝龙眼都有补偿 最高3.2万元/亩

广东龙川发布征地补偿标准 荔枝龙眼都有补偿 最高3.2万元/亩
2021年09月14日 14:12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政府发布龙府202042号文件,内容为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如下: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决定征收义都镇中心村大群、权新经济合作社,老隆镇老隆村北二、北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4.6925亩,另将丰稔镇的国有农用地4.593亩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19.2855亩(具体界址按征地红线图放线为准)。为切实做好该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各项补偿。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对我县各镇土地分类,结合龙川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范围区位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二、地上各种果树木补偿。房前屋后零星人工种植的果树木按实际清点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义都镇中心村大群、权新经济合作社,老隆镇老隆村北二、北三经济合作社、丰稔镇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凡擅自在水田上种植果树木、挖鱼塘的,征地时一律不给果树木和鱼塘地类补偿,只按水田标准补偿。其他耕地上改种果树木的,土地补偿费按降低一个土地级别计算。

  五、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龙川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公告》(龙府〔2020〕41号),凡在此通告以后抢种的果树木、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六、办理落实各项征地补偿,由义都镇人民政府、老隆镇人民政府、丰稔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并负责同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好征地补偿协议书和征地红线图的盖章确认手续。

  

  

  龙川县人民政府发布龙府〔2020147号文件,内容为龙川县 2019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正文如下:

  为确保龙川县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

  登云镇高南村高南经济联合社、第三、五(1)、五(2)、五(3)、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2.539亩,其中园地25.05亩、林地22.737亩、其他农用地4.752亩(具体界址按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具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结合龙川县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房前屋后零星人工种植的果树木按实际清点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办法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龙川县人民政府决定登云镇高南村高南经济联合社、第三、五(1)、五(2)、五(3)、第十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

  三、其他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凡擅自在水田上种植果树木、挖鱼塘的,征地时一律不给果树木和鱼塘地类补偿,只按水田标准补偿。其他耕地上改种果树木的,土地补偿费按降低一个土地级别计算。

  (二)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了《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川县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公告》(龙府〔202O〕146号),凡在公告发布以后抢种果树木、抢建建筑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知识简介

  房屋征收中的奖励费与补助费有什么关系

  

  所谓房屋征收奖励,是指为了加快房屋征收进程,对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房屋被征收人实施的鼓励措施。而房屋征收中的补助费,一般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各地的奖励办法一经公布,就是一种行政允诺,就应当兑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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