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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2023年01月29日 11:48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文就赔偿案件中,我们常遇到的几个赔偿争议点,例如:赔偿时如何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租金损失是否为直接损失、另行租房的损失是否为直接损失、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拆迁奖励款是否全额赔偿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行政赔偿案件中房屋价值的决定标准应当参考赔偿案件审理时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97号中已明确该观点:

  1.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当事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视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不能回到违法拆除与合法征收没有区别的老路上;

  2.房屋已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

  

  3.因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4.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全面赔偿,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合法征收和违法强拆的区别,显失公正。

  二、被拆房屋的租金损失属于违法拆迁的房屋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赔偿

  若被拆房屋在被强拆之前一直用于租赁,每月租金9000元,这部分收入是被征收人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属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支持租赁收入为直接损失,即使并非商用房,但是在拆迁前确实用于出租,有租金收入,考量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保护被征迁人利益,也要予以国家赔偿,见以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赔终115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如果没有被上诉人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上诉人的租金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38号,法院认为:虽然按照南酒厂项目房屋安置方案的规定,只有属于商业用房的,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朱艳的房屋性质认定为住宅,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

  但鉴于朱艳的一层房屋确实部分用于出租、部分用于自身经营,二层房屋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涉案强拆行为又被确认违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迁人利益,体现赔偿不应低于补偿的原则,参照《灵璧县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规定,计算补偿。

  

  三、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赔偿

  房屋被违法拆迁后,当征收方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或者过渡房供其及家人居住,被拆迁人选择在外租房亦属合理,故该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征收方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征收方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租赁房屋的损失,也都支持承担赔偿,见以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200号,法院认为:苗某某家庭唯一住房被拆除后支出的合理房租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青行赔终8号,法院认为:马某某的房屋被拆除之后,选择在外租房亦属合理,故该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城中区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城中区政府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应当向被拆迁人赔偿自拆除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补助,而非一般规定的6个月

  司法实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支持全部予以赔偿,见(2018)鲁行赔终62号,法院认为:二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赔偿自拆除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住房补助损失。

  五、拆迁奖励款应当全额赔偿

  根据全面赔偿原则,鉴于被拆迁人房屋被违法强拆,拆迁奖励款项应当全额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亦支持全额赔偿奖励款项,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38号,法院认为:鉴于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应当赔偿拆迁奖励款。

  以上判例观点也明确了一个原则,行政赔偿应当秉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础上,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和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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