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第38部)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

(第38部)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
2020年06月07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电梯品牌资讯

01

  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不满意许可系统随机产生的评审机构,该如何管理?

  总局领导:我们这里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评审机构,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要求,采用和总局同样的方式:由许可系统随机产生鉴定评审机构,我们不指定,申请单位也不能选择。

  但目前遇到的问题是:申请单位完成申请,发现随机产生的评审机构不是它想找的那家,就会以各种理由来撤销申请(比如:股东纠纷,老板不想申请了等),撤销完之后很短时间又来重新申请。如此反复,直到系统随机产生的是申请单位中意的那家评审机构。经常发生同一家申请单位反复申请撤销三、四次的情况。

  请问总局领导,总局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有没有针对这类情况的管理办法?该如何对此进行规范?是否可以采用这个办法:系统随机选定某家申请单位的评审机构后,不管该申请单位以后是否撤销,在这个许可周期内就不变更系统选定的评审机构?

  总局回复:建议采用你提出的方法;同时,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02

  问:为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不到广东的设备信息

  请问在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nse.samr.gov.cn),为什么无法查询广东省的设备信息?我从2019年12月发现此网站上显示广东省是可查询许可信息的省份,但至今仍无法查询到设备信息。由于在广东省局官网并未找到任何可以查询特种设备信息的的渠道,热切盼望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可以尽快查询设备信息

  总局回复:目前,广东省尚未纳入设备信息上传试点。

03

  问:两个操作证是否都有效?

  我于2015年4月在某电梯杭州分公司工作,考了一本特种设备操作证证,后来因为工地的事故,电梯安装被停止了一段,因为要养家糊口没办法离职了,操作证也给公司扣下了没有给我,后来应聘到浙江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又重考了一本特种行业操作证,这本证书是在我手上,请问我一个身份证号码同年考了两次,是两本证书都有效还是后面考的证出来了,前面的那本证书就自动没有了法律效率,我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网查得出来我两本证书都在,所以冒昧的问一下,麻烦领导了!

  总局回复:两本证书如都在有效期内,则均为有效。如系同一作业项目的作业证书,可联系第一本证书的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04

  问:查封设备的维修问题

  依据《特设法》第六十一条依法查封的特种设备,因检验(或复检)前需要维修,已查封的无法动用,请问在已查封的既定事实下,该如何让查封设备得到维修、符合检验条件?

  请总局领导正面回复,拜托不要回复咨询当地监察部门,我就是当地监察部门。

  总局回复:修理特种设备是为了通过检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此类情形可以列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05

  问:检验师考试

  今天就检验师给总局提几点建议

  1.加强检验师培训,目前检验师只要有证再不进行培训考试,往往有些同志有师证,而达不到检验师的水平和能力,希望取证后进一步学习培训。

  2.加强考试管理,我觉得特种设备关乎安全大问题,在从业人员不应松懈,现阶段考试改革只有选择题,剔除了计算分析题。一点不夸张的说,现在好多检验师连最基本的电路图都看不懂,你怎么来事故分析,怎么进行安全评估,我觉得一定要加强门槛准入,宁缺毋滥。

  3.加强资质审核,前面看国家局取缔资质,有一部分存在工程师造假,最简单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对证件真实性进行确认。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我局会在考规修订工作中予以研究考虑。

06

  问:提前定期检验,有效期怎么计算

  某一特种设备(不限于具体种类)原检验有效期至6月,实际于5月10日经过定期检验但没有“合格”或“符合要求”(但检验机构现场只开具了《意见通知书》或《工作联络单》等,不会直接出具含检验结论的报告)。

  那么,该设备是按照原有效期可以使用,还是按照最新检验实际情况不能使用?如不得使用,依据是否充分?

  我就是当地监察部门,还请总局领导正面回复。

  总局回复:不合格或不符合的项目,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限期整改,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07

  问:产权单位未变,使用登记变更问题

  您好,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问题,产权单位未变更,使用单位(租户)变更,此种情况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应属“单位变更”还是“单位更名”?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8.3条,此类情形属于单位变更。

8

  问:关于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要考有安全管理人员证?

  总局回复:兼职可以不需要。

9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国家网公示时间

  你好,想咨询下,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了,多长时间能在公示网查到相关信息,有相关的规定吗?是体现在哪个文件里的?谢谢!

  总局回复:公示信息网的数据来自于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后应及时上传,目前没有文件规定。

10

  问:如何理解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的含义,是否可以理解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3.2机构设置第二项注2-2中对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解释?具体到电梯使用单位来说,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指哪些使用单位?请予以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3.2注2-2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的细化定义。以电梯作为经营工具,是指收费的电梯,比如张家界的百龙电梯。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