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紫阳县洞河镇村民老张与王大娘是多年邻居。2024年5月,王大娘认为老张将南瓜苗种在了自己的地界,遂拔掉秧苗,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来,老张驾驶三轮车载着孙女回家,没想到快到家时,王大娘站在石堆处叫停老张并进行辱骂,老张停车后将手机交由孙女进行拍摄,王大娘随即走到三轮车前警告不许拍摄,并出手抢夺手机,在抢夺过程中王大娘用拳头击打老张身体数下,并误击中其孙女头部一拳,手机也摔坏。随后双方互相抓住对方衣服进行扭扯。过程中,双方一起滑倒并摔至约三米高的公路下,造成老张受伤。
当晚老张前往紫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唇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紫阳县公安局经调查后于202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对王大娘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王大娘签收后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后来,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老张遂诉至紫阳县法院,要求王大娘赔偿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9166元。
法院审理
2025年3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老张、王大娘因邻里关系处理不当引发争吵,进而发展至王大娘蓄意守候、拦截老张并进行辱骂,在抢夺手机过程中殴打老张并致其轻微伤害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扩大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老张主张的损失及法律规定,本院最终依法判决:王大娘赔偿老张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以及损坏的手机赔偿费共计4,916.33元。
法官说法
在农村的相邻关系纠纷中,因生活习惯习惯等,各方权益可能冲突,当事人之间如互不相让则容易激化矛盾,成为乡村治理的痛点。邻里之间遇到问题要互谅互让,即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列举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确定财产损失计算标准,强调“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理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实际支出及必要合理性认定;
第七条 误工费按受害人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计算;
作者:彭玉罗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