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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新疆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年10月20日 11:02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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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疆证监局)

  来源:新疆证监局

  新疆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9GDU71)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办公地址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二是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资料;四是未对存续期满基金办理延期或清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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