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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入低为由拒涨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以收入低为由拒涨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2026年11月04日 17:39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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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长宁)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等监护义务。当子女需求发生变化,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非直接抚养一方仅以收入低为理由进行抗辩,法院会如何认定?

  离婚时,男方处于失业状态

  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标准

  男方后续赴境外工作

  孩子生活、教育开支日益增加

  女方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男方却辩称自身收入低

  无力增加抚养费

  这样的说法,法院会采信吗?

  小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2岁时,父亲大强与母亲敏敏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美随母亲敏敏共同生活。

  当时,大强提交了单位退工证明等材料,证明自己处于失业状态,并称“鉴于目前经济能力有限,愿意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敏敏接受了这个方案。后来,大强出国了。

  不料离婚后仅数月,大强给敏敏发来消息,称自己人民币不多,要用外币支付抚养费,还打算让小美出国就读国际学校,但敏敏坚持小美留在国内接受教育。

  随着小美渐渐长大,生活、教育开支日益增加,但敏敏的收入水平却大幅下降。敏敏要求大强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时,还常常受阻。

  无奈之下,敏敏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小美起诉大强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收案后,首先要查明大强的收入情况。大强表示,自己在国外工作,工资每月折合人民币仅9000元,只能维持基本生活,经济能力和离婚时相比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可小美推测,大强的收入远高于9000元/月,只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大强在国外工作,收入证据形成于境外,法院认为,小美一方举证存在客观障碍,大强应当对于自身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经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大强仍拒绝提交相关收入证据。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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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收入证据,导致其真实收入水平难以查明。即便按照其自述每月9000元收入,相较协议离婚时的失业状态,经济负担能力也有明显提升。大强主张经济情况未发生实质改变、无力增加抚养费,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结合敏敏收入水平大幅下降,小美生活、教育开支增加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将小美的抚养费调高至3000元/月。

  后大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应当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子女实际成长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综合裁量,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当事人对于自身的主张,应举证予以证明。在直接抚养人客观存在举证困难,非直接抚养一方仅口头抗辩经济拮据、拒不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认定其抗辩不成立,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司法刚性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离婚后,父母依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仍应当主动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稳定生活、接受教育等权利。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并非一经约定就永久不变,而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法调整。子女成长过程中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需求处于变化状态,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也会随就业、收入变动等情况而发生增减。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正当理由时,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的基础法定费用,和父母之间的探望纠纷、经济矛盾、情感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父母不得以上述理由,擅自扣减、拖欠抚养费。针对抚养费产生纠纷,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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