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汕头本地宝)
家长朋友们看过来
广东人大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拟修订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其中提到
手机、电话手表不得带入学校
如有需求则需提出申请学校统一管理
除此之外
还针对
防止校园欺凌、体罚、食品安全等等
提出来一系列要求
咱们赶紧来瞅瞅吧
广东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信息速览
10月27日,广东人大发布了《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重点内容
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篇幅有限,以下为小编节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方面相关内容: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非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关爱与支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发现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其工作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爱国情怀、优良品德与法治观念,督促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关爱,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引导。对出现严重生理、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和干预。
第八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或者失学。
第九条【家庭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居家安全、户外安全、交通安全、应急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居家安全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居家环境,采取必要的防坠落措施,妥善管理药品、火源以及利器等物品,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跌落、窒息、锐器损伤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为乘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未成年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携带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的副驾驶座位;
(二)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让未成年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防溺水安全措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未成年人掌握游泳技能,引导未成年人使用安全游泳场所,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携带未成年人参与涉水活动时,应当加强看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落实学校教育责任】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提升未成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健康素质和法治素养,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通过课程教学、文化熏陶、实践体验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生命健康教育等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义务教育阶段,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二)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以各种名义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小时。
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安全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完善视频监控、防冲撞和硬质隔离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校舍、运动场所、教学设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学校应当建立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值守。未经学校、幼儿园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人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配备除驾驶员以外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命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禁毒、防溺水、防欺凌等安全教育,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按要求开展紧急事件安全实训,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学校、幼儿园应当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校园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听取师生、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建议,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校长、园长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学校、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宣传、清洁消毒等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需的药品、急救器材,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脊柱弯曲异常等情况或者倾向,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通知并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
第十九条【学校心理健康管理】 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筛查机制和早期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心理测评,发现未成年人出现明显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心理疏导,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陪同未成年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并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条【学校设施保障】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设施、场地不被占用,依法逐步推进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间,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平躺午休的设施或者环境。
学校应当对本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
学校的卫生间、淋浴间等设施应当符合隐私保护的要求,公共卫生间的女性、男性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比原则上不低于二比一。
第二十一条【尊重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
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将性别平等教育内容融入德育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以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培育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意识,营造平等待人、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特殊关爱要求】 学校、幼儿园对身心有障碍、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身心特点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帮扶;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耐心帮助、教育,不得歧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开除或者变相开除、退学、转学、停课,或者提前分流至其他非义务教育机构等。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留守、流动、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性侵性骚扰防范与处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保护措施。
因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导致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幼儿园或者原班级就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调整请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学生欺凌防控处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公布学生欺凌举报、求助渠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与申辩。
学校教职工发现疑似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提交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涉事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学生欺凌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每学期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联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安抚未成年人,全面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心理健康辅导。
第二十六条【健康副校长、法治副校长】 学校应当落实健康副校长制度,支持健康副校长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医校协同。健康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督促学校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教育惩戒、依法治理等工作,每学年面向师生开展不少于四课时的法治教育。
第二十七条【家校沟通合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突发疾病、受到伤害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立即进行必要的处置,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无故缺课的,或者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无故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并立即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相关机构参照适用】 婴幼儿照护服务、早期教育服务、校外培训、校外托管、研学旅游等机构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四条【网络保护部门职责】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相关监督工作。
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的监督检查,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欺凌防治、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义务,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等服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开接受对危害未成年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投诉、举报渠道、平台信息。
第四十五条【家庭网络教育与管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责任:
(一)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二)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三)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避免使婴幼儿过早接触手机或者其他智能终端产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督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时以真实身份验证,谨慎管理并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
(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六)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权,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网络教育与管理】学校应当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指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智能终端产品、提升网络素养、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并采取措施防范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欺凌或者利用网络实施其他违法活动。
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未成年学生确有将手机、电话手表等终端产品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有沉迷网络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
第四十七条【防沉迷与未成年人模式】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不得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举报和投诉。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差异化的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未成年人模式入口应当设置在醒目位置,具备防绕过功能。未成年人模式下默认关闭陌生人私信功能,并提供便捷的屏蔽陌生用户、设置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等防护选项。
第四十八条【网络信息管理与诱导行为禁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引导和规范用户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作出提示。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打赏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四十九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欺凌预防】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其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和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欺凌防护选项。
第五十条【网络游戏管理】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利用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识别参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已经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在规定时段和时长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以租售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限制使用、终止服务或者封闭账号等措施予以处理。
政策原文链接(内含意见反馈渠道)
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fgyjzj/content/post_243868.html
注意: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5日
大家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可以在征集截止前反馈哦
也欢迎大家在评论留言区交流~
另外提醒大家
广东2026年下半年教资面试
今天开始报名了
汕头考区考生
请及时了解这些注意事项
⬇️⬇️⬇️
汕头考区考生2026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相关注意事项

报考条件
拟在汕头考区报考本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且已参加笔试(含笔试免考),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或按规定笔试科目可免考,方可报名参加与笔试科目相一致的面试。
(一)具有汕头市内户籍,且户籍未迁出;
(二)持有汕头市内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在汕头市内高等院校就读的研究生、三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毕业学年的专科生;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其他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期间,请考生保持注册登记的手机畅通,关闭短信过滤功能,确保能正常接收系统提示短信。考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考生因提交虚假材料造成无法考试或其他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经省协调,符合汕头考区报考条件的俄语(含高中、初中)考生,须选择“广州(南沙)考区”为报考考区。(如考生仍有疑问,可致电汕头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咨询,0754-88830039)
(三)请考生仔细阅读资料上传要求及提示短信内容,考生通过平台上传的资料应为图片格式,如上传3次仍无法成功核验,则本轮报名审核不予通过。考生可对照有关要求完善材料,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提交报名申请。
(四)提醒各位考生,在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前务必认真核对,切勿在资料审核过程中随意修改考生个人信息,以免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匹配考生信息,导致审核失败。报考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不得更改。
(五)考生应及时关注报名资格审核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缴费,完成确认报名环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报名,逾期不再补报,当次报考信息自动注销。缴费成功后,考生报名成功,无论是否实际到考,考试费不予退还。
推荐服务

- 01 一台盾构机,不该成为中印之间的心结
- 02 美国中期选举,10个严重后果
- 03 打虎!余艳红主动投案
- 04 我国科学家造出已知最冷人造物质
- 05 1万亿美元,打水漂了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