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胡欣红
苏州常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认定原告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在其自媒体账号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使用AI生成的内容,能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苏州这起案件的争议就在于此。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倘若是完全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或者使用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当然称不上作品;如果使用者倾注了自己的思考和心血,进行了再创作,那就不能将其使用AI创作的内容等同于AI自动生成的内容。
此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第一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涉及关键词选择、模型参数和随机种子的调整,其创作虽然完全在AI文生图模型中完成的,但法院依然认为作品具备独创性要件,说明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苏州这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林某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和后期加工中的主导性控制和个性化表达,从而认定其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原告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修图软件对图片中的气球形态进行了修改,此操作进一步强化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贡献。同时,法院认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权限于该图片,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举既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为技术工具在不同产业场景中的合理使用留出了空间。
两起判决,均体现了法律对技术创新的积极回应,不仅确认了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为数字时代的创造力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这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激发人们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
案件虽已审结,但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人类的角色正从直接创作者向“创作架构师”转变,法律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法律界、技术界和产业界共同探讨,形成共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