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伏见闻)
国晟世安科技(证券代码:603778)于2026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临2026-087),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及答辩通知,案号为(2026)京仲案字第07816号。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涉案金额暂合计人民币42,827,771.46元。公告称上市公司处于被申请人地位;从列示当事人看,被申请人包括江苏国晟世安、新疆国晟世安、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及目标公司新疆国晟企诚,申请人为巴州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事件源于2025年5月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当时,国晟科技正以“光伏黑马”的姿态驰骋资本市场。其控股子公司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在新疆若羌建设一个总投资300亿元的双碳硅基产业园项目,规划年产10万吨高纯硅料、40GW高效N型拉晶、5GW高效异质结电池等。
巴州基金与新疆国晟世安以现金向新疆国晟企诚增资,其中巴州基金增资3,840万元,新疆国晟世安增资2,000万元,用于目标公司开发建设目标项目。协议约定,新疆国晟世安应负责并保证目标项目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成首期2.5GW高效异质结电池并投产,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5GW设计规模启动剩余2.5GW项目。若未按期满足,巴州基金有权要求江苏国晟世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江苏国晟世安未按期履行回购义务,则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回购价格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公告称,巴州基金已按约支付3,840万元增资款,但目标公司及被申请人方未按约按期完成目标项目建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并触发回购条件。因此,巴州基金提起仲裁,请求:一、江苏国晟世安回购其持有的新疆国晟企诚股权,支付投资本金3,840万元、投资回报暂计2,701,676.71元(以3,840万元为基数,年化6%,自2025年5月29日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并以3,84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6%继续计算至实际回购日;二、支付违约金暂计783,334.75元(以40,798,684.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26年6月13日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回购日;三、支付律师代理费887,7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0元;上述四项暂合计42,827,771.46元;四、请求被申请人2至6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五、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司表示,因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进展,并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整体看,这是一起因增资协议中项目投建承诺未达标而触发股权回购及连带担保条款的仲裁,具有“对赌失败”特征,三家控股子公司牵涉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