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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四期)

2026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四期)
2026年11月04日 15:01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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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动态

  (来源:遵义晚报)

  案例1

  忽视应急演练与安全教育 

  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汇川区应急局对遵义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查阅资料,并询问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吴某,查明两项违法事实:1.2025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该单位未能提供本年度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且上半年未按要求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违法行为。2.对照该单位2025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核查,截至检查当日,该单位未组织李某等9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无相应培训存档资料,构成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经立案调查核实后,1.该企业2025年上半年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处罚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2.该企业2025年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与该企业处罚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重经营效益、轻安全管理的侥幸心态,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薄弱,忽视应急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法定硬性要求,长期缺失相关工作记录,一旦突发险情极易因员工处置能力不足扩大事故危害,安全风险突出。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能够震慑涉事企业,督促其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建立常态化演练、培训机制;另一方面可面向辖区各类经营主体以案释法,清晰明确两类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主动对照自查自纠,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

  企业必须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日,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贵州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该企业存在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是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处理情况

  (一)针对“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任命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构成“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2项的规定,对贵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3#造纸机后方振筛机转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问题,构成“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8项的规定,对贵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针对“3#造纸机后方电源控制柜未张贴‘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只有3#造纸机后方电源控制柜1处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对贵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贵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一是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是企业基础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案中,该企业在岗员工16人,属于法定需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范畴,企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导致日常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控等基础安全工作无人落实,从源头缺失安全管控体系,是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基础性安全违法隐患。

  二是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是防范机械伤害的核心举措。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规定,作业平面2米范围内的转轴、传动链、振筛机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必须设置标准化安全防护装置。该企业3#造纸机振筛机近距离贴近作业区域,无任何防护装置,作业人员操作时极易发生衣物卷入、肢体磕碰、机械夹伤等安全事故,设备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直接人身伤害风险。

  三是安全警示标识是风险前置防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标准,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必须张贴“当心触电”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规避风险。该企业未设置警示标识,忽视用电风险前置管控,易引发人员误操作、触电伤亡事故,充分体现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意识薄弱、细节管理缺失。

  案例3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0日,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来信,称遵义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该公司加油站存在“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6月开始营业起,一直未为员工配备防静电鞋。

  二、处理情况

  遵义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并结合应急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5项裁量处罚幅度。同时。该公司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加油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之规定,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对遵义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贰万元(¥20,000.00)整。

  三、案例评析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防线。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经营。

  案例4

  小区私存烟花爆竹

  无证经营得不偿失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汇川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汇川区松林镇某小区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汇川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汇川区松林镇某小区一楼民房内查获库存烟花爆竹52箱、散装爆竹43盘,当事人郭某自述对外销售收入500元,其余烟花爆竹用于其子婚礼燃放。经汇川区应急管理局核实,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扣押涉案烟花爆竹。

  二、处理情况

  经立案调查核实后,该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个体工商户处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52箱和散货爆竹43盘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案件,当事人未取得零售许可,私下从无资质人员处现金购进烟花爆竹用于售卖,货品存放于居民住宅,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涉案烟花爆竹并转运至专用仓库消除隐患。该案充分反映部分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通过本案查处,既能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也起到以案示警作用,督促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购销台账、规范储存等安全管理要求,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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