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汤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线上线下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稳预期、提信心、保权益、促消费”工作要求,实现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安全消费”的目标,营造“双十一”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线上线下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价格行为告诫如下:
一、通过网站、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网络页面以模糊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实行不同价格的,不得混同标品名。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具有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时,不得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不公开动态定价规则。
三、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应当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应当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四、线上线下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开展补贴促销时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相应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应当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五、线上线下经营者在折价、减价前不得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进行价格比较时,不得使用无来源依据的被比较价格。不得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各经营者要针对上述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身管理。对经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