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朱清彪:
经查,你在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执业期间,存在私下介绍、撮合客户之间期货交易委托理财,为客户之间委托理财提供便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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