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研究)
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在此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即日施行;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的2026年第15号征管公告。这是我国首次就离岸信托建立覆盖设立、存续、终止清算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规则,一般适用20%税率。
新政对存量信托设置90日过渡期,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2日。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须在过渡期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应缴未缴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2026年1月1日起的装入与收益,则按新规常规申报:居民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以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无此类企业的,以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纳税人须填报专门的离岸信托纳税明细表及年度报告表,并附信托协议、财产清单、组织架构等资料。征管依托CRS2.0对信托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将CRS数据与境内申报信息比对,识别未申报情形。
来源:国 家 税 务 总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