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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技术出口目录修订(上篇):同一AI模型,四种出海四种结论

观点 | 技术出口目录修订(上篇):同一AI模型,四种出海四种结论
2026年10月20日 16:12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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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眼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韩璐

  文章导读

  •上篇:技术出口目录修订:同一AI模型,四种出海四种结论

  1.此次修订究竟改变了什么?

  2.哪些人工智能技术真正受到影响?

  3.同一个AI模型,不同出海方式为何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核心价值: 帮助企业管理层及法务理解新规的适用边界,尤其是API调用、模型权重交付、海外本地部署、海外自有云部署的法律差异。

  • 下篇:技术出口目录修订:AI出海企业该做的五件事

  1.开源、海外研发和国际合作是否会受到限制?

  2.此次修订将如何影响企业跨境经营与交易安排?

  3.企业现在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核心价值: 将监管规则转化为具体的经营判断和合规行动清单,覆盖技术授权、海外部署、集团内部技术共享、投融资及并购流程。

  引言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新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的40项关键技术,其中人工智能领域涉及23项技术。

  与以往技术出口目录调整相比,此次修订尤其值得人工智能企业及其法务、合规负责人关注的,不仅是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等关键技术被纳入拟议管理范围,更在于监管规则开始针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实际商业模式,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模型服务、海外部署、开源及跨境研发合作之间的适用边界。

  与此同时,此次公告并非仅仅是一次征求意见。自2026年10月16日起,针对公告附件所列技术的出口前临时登记要求已经生效,且覆盖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相关技术出口活动。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同时处理两个不同时间维度的问题:一是当前是否已经产生出口前登记义务;二是正式修订目录实施后,现有技术出海模式是否可能受到禁止、许可或其他管理要求的影响。

  对于正在推进全球化经营的中国人工智能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可能直接影响海外产品部署、技术授权、跨境研发、集团内部技术共享,甚至部分涉及核心技术的投资并购交易。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重点梳理此次目录修订及临时登记的主要变化,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列管标准,并结合模型服务、技术授权及海外部署等典型场景,解释不同出海模式的监管边界。下篇将进一步讨论开源、跨境研发与国际合作的适用安排,以及新规对企业经营和合规管理的实际影响。

  01.

  此次修订究竟改变了什么?先区分已经生效的要求与拟议中的规则

  我国对技术出口实施分类管理,并不是一项新制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原则上允许技术自由进出口,但对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分别实施相应管理。其中,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自由出口技术则适用相应的技术出口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此次修订是在既有制度基础上,针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进一步细化管理对象、控制指标和适用方式。

  但从企业当前的合规义务来看,必须区分三个层次。

  1. 目录修订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此次拟增列的40项技术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人工智能领域包括拟禁止出口6项、拟限制出口17项。

  这些技术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能直接将拟议的禁止或限制出口要求等同于已经生效的正式管理措施。

  企业仍需结合现行《目录》及其他适用法律,判断有关技术是否已经受到既有出口管理要求的约束。

  2. 出口前临时登记已经生效

  根据第48号公告,自2026年10月16日起,至正式修订的《目录》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办理登记。

  公告明确列出了四类登记情形:

  •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转让、技术资产出售;

  •将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例如知识产权许可、模型权重授权;

  •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相关技术出口,同样纳入临时登记范围。

  临时登记与限制类技术出口许可并不是同一制度。前者旨在掌握有关技术出口情况并防范潜在风险,不能简单理解为相关技术已经被正式列入禁止或限制出口目录;但企业也不能因此忽略已经生效的登记义务。

  对于正在履行的跨境技术许可、研发合作和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尤其需要核查后续是否仍有技术交付、使用授权或其他符合公告规定的出口活动。

  3. 正式目录实施后的管理将更加分类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及商务部答记者问,还提出了多项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安排,包括公共领域排除、模型服务范围排除,以及开源、海外自有云部署和跨境研发合作的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这些安排体现出一个重要的监管方向:

  技术是否受到管理,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是否达到列管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技术以何种方式向境外转移,以及具体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排除条件或便利措施的适用要求。

  不过,相关便利措施仍应以正式发布实施的目录及配套办理规则为准,不能提前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安排视为已经全面生效的豁免。

  02.

  哪些人工智能技术真正受到影响?不是所有大模型和智能体都被限制出口

  此次修订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范围较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工智能模型、应用或者相关技术均被纳入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

  商务部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此次拟列管范围相对有限,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

  从征求意见稿列出的控制要点来看,可以从三个维度理解其列管逻辑:训练数据的属性、技术的敏感用途,以及技术本身的能力与基础支撑。

  1. 从训练数据属性判断:数据安全利益可能延伸至模型技术出口

  此次拟议目录中,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变化,是将大模型训练所使用的数据属性作为识别相关技术的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

  •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被拟列入禁止出口范围;

  •利用我国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被拟列入限制出口范围,并规定了特定排除条件。

  这意味着,模型技术出口的判断不一定以原始训练数据是否一同出境为前提。

  例如,一家企业在境内使用特定重要数据训练大模型,随后拟向境外客户交付模型权重。即使原始训练数据并未随权重文件一同转移,仍需判断该模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

  从法律逻辑上看,数据出境与模型技术出口在这里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监管维度。

  前者关注数据本身的跨境提供及相关安全风险;后者则可能进一步关注利用特定数据形成的模型技术及其跨境转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凡使用重要数据训练的模型均必然受到限制。征求意见稿设置了相应排除条件:一是重要数据使用比例不超过0.1%,且同时满足未实质性提升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研发能力、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及输出环节不复现重要数据等要求;二是有关重要数据可以合法公开获取。需要注意,这些排除条件仅针对重要数据训练模型这一控制要点,并不当然排除其他大模型核心技术控制要点的适用。

  2. 从技术能力判断:大模型核心技术与智能体执行能力成为重点

  对于大模型核心技术,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计算量、参数规模和能力水平等替代性判断条件。

  例如,计算量达到或超过 \(10^{26}\) 次浮点运算、参数量达到或超过2万亿,或者符合规定的全球领先水平条件,均可能触发相关技术条目的适用。

  相关核心技术不仅包括模型权重,还涉及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训练优化及推理加速等技术。因此,企业在判断技术出口时,不能仅关注是否交付了完整模型,还应识别相关核心技术是否被单独向境外提供。

  对于人工智能智能体(AI Agent),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关注自主规划、任务分解、多智能体协同、工具调用和系统操作等能力。

  与主要提供内容生成或信息处理功能的传统模型相比,智能体能够调用外部工具、操作系统并执行连续任务。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应地将任务执行深度、准确率、成功率及系统操作能力纳入控制要点,体现了对人工智能自主执行能力及其潜在安全风险的关注。但是否属于限制出口技术,仍需结合具体条目规定的技术指标判断,不能仅因产品具备智能体功能就直接认定其受到限制。

  3. 从敏感用途判断:技术应用场景可能改变管理类别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人工智能辅助网络攻击、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以及特定高敏感场景下的智能体技术设置了禁止出口条目。

  其中,相关用途条件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系统。

  这说明,同样具有较高技术能力的人工智能系统,其是否专门或主要面向特定敏感场景,也可能成为判断管理类别的重要因素。

  对于同时具备安全防御与潜在攻击用途的技术,例如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征求意见稿则在满足相关控制条件时采用限制出口管理。

  因此,企业开展技术分类时,不能仅以产品名称、技术领域或者内部业务标签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综合核查技术指标、实际功能、设计用途及具体控制要点。

  03.

  同一个AI模型,不同出海方式为何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这是此次修订对企业商业决策最直接的影响。

  根据商务部答记者问,判断有关大模型出海活动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

  同一限制类大模型的四种典型出海模式

  以上为正式目录实施后的拟议管理安排,具体适用仍以最终生效规则为准。

  1. 境内提供模型服务:使用模型功能不等于取得模型技术

  例如,企业将大模型部署在中国境内,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网页或者软件即服务(SaaS)方式向海外客户提供功能。

  在这一模式下,境外客户通常通过提交请求、获得输出结果的方式使用模型,并不因此直接取得模型权重、底层源代码或者独立部署模型的能力。

  商务部答记者问明确,将符合所列形式的API调用、APP或网页交互、SaaS应用等排除在限制类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之外。

  这一安排对中国人工智能企业通过云端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具有实际意义。

  但需要注意,模型服务的范围排除,并不意味着企业通过接口向境外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技术内容均不受监管。

  如果服务过程中另行提供受控技术资料、模型文件或者技术使用权限,仍需结合实际交付内容判断。

  此外,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网络安全以及境外市场监管要求,仍需独立评估。

  2. 向境外交付模型权重:保留知识产权不等于没有技术出口

  另一种模式是,企业向海外客户交付模型权重或者核心技术资料,允许客户在境外独立部署和运行模型。

  此时,即使中国企业仍然保留相关知识产权,境外客户也可能通过技术许可取得相应技术的使用能力。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可以通过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等方式实现。

  因此,不能仅以知识产权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判断是否构成技术出口。

  对于列管技术,所有权转让与使用权许可可能是不同的交易安排,但都需要进入技术出口合规审查。

  这一问题在模型商业授权、企业私有化部署、海外客户本地部署等场景中尤其重要。

  3. 海外自有云部署:技术控制权仍在境内企业,不必然排除技术出口

  部分人工智能企业为改善海外用户访问速度、满足客户本地化需求,可能选择在海外自有云或自营算力中心部署模型。

  这类安排与向第三方出售模型技术不同,企业可能始终保留模型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权限和技术控制权。

  但技术是否出口,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第三方所有权转让。

  如果列管技术从境内转移至境外完成部署,即使由同一企业继续运营,也需要结合技术出口规则判断。

  此次答记者问明确,限制类人工智能技术的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对于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这一安排实际上为企业保留了海外部署的经营通道,但也意味着企业需要将技术出口合规纳入海外基础设施部署和产品架构设计。

  4. 端侧轻量化部署:不能简单等同于完整模型的海外本地化部署

  商务部还将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列入拟议的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排除情形。

  这对于在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物联网终端等设备中集成人工智能能力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企业仍需关注端侧部署与完整模型技术转移之间的区别。

  例如,向海外终端提供经过压缩、蒸馏或其他技术处理的轻量化模型,与向海外客户交付完整基础模型权重及核心训练技术,可能涉及不同的技术内容和风险水平。

  目前公开答复并未对所有端侧部署形式给出详尽技术定义。企业不宜仅凭产品名称或者“端侧模型”标签认定符合排除条件,而应结合最终规则及具体技术交付方式判断。

  5.对企业的启示:产品架构正在成为技术出口合规的重要决策变量

  上述区别意味着,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选择的部署架构,可能直接影响后续合规义务。

  对于具备不同交付模式的人工智能企业,技术出口合规不应仅在合同签署或产品交付前介入。

  法务、研发、产品和国际业务团队应当提前讨论:哪些功能可以通过境内模型服务实现,哪些业务必须进行海外部署,哪些客户需求涉及交付完整模型技术,以及不同安排可能产生怎样的许可和管理成本。

  技术架构选择不再只是研发效率与商业成本问题,也可能成为影响产品出海可行性和交付周期的法律问题。

  04.

  结语:AI技术出海,首先需要识别技术与交付方式

  此次目录修订所体现的监管逻辑,并不是对人工智能技术出海采取统一的限制措施,而是根据技术的敏感程度、核心能力及具体转移方式,设置不同的管理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判断某项人工智能业务是否涉及技术出口,不能仅看产品名称、模型部署地点或知识产权是否发生转让,还需要进一步识别技术是否符合列管条件,以及境外主体实际获得了哪些技术内容和使用权限。

  同一项模型技术,通过境内接口提供服务、向境外交付模型权重,或者在海外自有云上部署,可能对应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这意味着,技术出口合规已经与企业的产品架构和商业模式选择直接相关。

  在明确这些基本边界后,企业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果业务涉及开源、海外联合研发、集团内部技术共享或跨境投融资,是否存在适用的排除条件或便利措施?又应当如何将这些监管要求转化为实际的合规管理流程?

  这些问题将在下篇中继续讨论。

  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

  向上滑动阅览

  1. 商务部、科技部:《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2026年10月16日。包括附件1《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及附件2《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

  2.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2026年10月16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12月27日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说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7日公布的政策文件及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有关拟增列技术的管理类别、控制指标、排除条件和便利措施,均以最终正式发布实施的规定为准。具体项目仍应结合技术事实及其他适用监管制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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