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张弛
因清越科技(现“*ST清越”)欺诈发行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快将于今年12月15日收到赔款。
10月23日晚,广发证券公告称,已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控人高裕弟,正式设立规模为3.7亿元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下简称“清越科技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目前,三方出资已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同时,根据公告,若最终有效申报的赔付金额超过3.7亿元,出资人还将补足差额。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披露相关公告,明确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本次赔付申报期为2026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赔付资金将自12月15日起陆续划付给完成有效申报的适格投资者。
从万福生科到紫晶存储,再到今年完成赔付的广道数字,先行赔付已成为证券违法案件中补偿投资者损失的一条重要路径。“先行赔付制度保障了投资者优先获赔的权利,进而起到声誉修复、监管从宽处理、避免长期诉讼等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徐文鸣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清越科技事件而言,专项基金的设立明确了赔款由谁先出,而造假造成的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先行出资者如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赔偿与追责又如何衔接,仍是待解的问题。
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
根据公告,赔付主要覆盖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者,以及上市后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其中,相关股票须持有至2025年10月31日,并在此后规定期间卖出或继续持有,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应赔付的投资差额损失。对于监管认定的责任方、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及相关关联人等,不属于赔付对象。
“适格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其中基金的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法律人士建议。
根据方案,此次赔付以投资者因清越科技事件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付金额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并非对所有投资亏损全额补偿。具体来看,对符合赔付条件的股票,新股申购者以发行价作为成本依据,上市后买入的投资者则以买入均价作为成本依据。在2025年11月1日至12月12日期间卖出的,按照成本与卖出均价之差,乘以相应股数计算损失;截至2025年12月12日仍未卖出的,则以复权后每股6.94元的基准价计算损失。方案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投资收益,还需与相应损失抵减。
在前述基础上,方案还明确,将结合每位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测算并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此次赔付不再扣减其他因素所致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李建伟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从理论上讲,尽管先行赔付能够涵盖先行赔付方案所确定的“适格投资者”,但仍然可能存在一些认为自己因欺诈行为受损但未得到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以自己个人或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诉权保障,是否有权得到赔偿还需等待法院受理后通过审理查明后确定。
已有5起既往案例落地
此次先行赔付的背后,是清越科技从发行上市前延续至上市后的财务造假。证监会查明,公司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等方式虚增利润,构成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公司合计处以1.7188亿元罚款。
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通过先行赔付让受损投资者获得补偿,A股市场已有多起实践。其中,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3起先行赔付案例。
具体来看,2013年,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最终向12756名适格投资者支付约1.79亿元;2014年,海联讯4名主要控股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实际向9823名适格投资者补偿约8883万元;2017年,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退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最终实际赔付约2.42亿元。
此后,紫晶存储、广道数字两起案件,也相继通过这一机制向投资者支付赔款。紫晶存储案中,中信建投证券等4家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在短期内内向16986户投资者赔偿约10.86亿元。今年完成的广道数字先行赔付中,五矿证券出资,7680名投资者也获得约1.78亿元赔偿。
从最终执行效果来看,上述5只专项赔付基金赔付受偿投资者占比均超过95%,赔付金额占应赔付总金额均在98%以上。
10月19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并明确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等事项的考量因素。
在前述法律人士看来,先行赔付目前仍以自愿和解为基础。如何促使更多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主体主动出资,是这一制度从个案实践走向更广泛应用需要解决的问题。
先赔之后,责任如何继续追究
对投资者而言,接受先行赔付不仅是确认一笔金额,也涉及后续索赔权利的安排。
“尽管先行赔付在范围上覆盖了满足赔付条件的所有适格投资者,但投资者主动申报才有赔偿,相当于‘明示加入、默示退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故而,因清越科技事件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专项基金出资人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专项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索赔。如果不接受赔付,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证券法及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先行赔付完成后,专项基金出资人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且目前已有现实案例。紫晶存储案中,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机构在完成先行赔付后,将48名相关主体诉至法院,诉请追偿约10.86亿元。今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就该案召开庭前会议。
清越科技此次赔付安排中,还有一项不能忽略的责任:上市时承诺的股份购回。2022年披露的上市公告书载明,清越科技、控股股东昆山和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昆山和高”)、实控人高裕弟承诺,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将在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而本次专项基金文件明确,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上述股份购回承诺项下的责任,专项基金赔付范围也不包括该项责任。《谅解承诺书》同时保留了投资者向其他有关责任主体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在欺诈发行已被监管认定之后,这项上市承诺如何兑现,仍有待清越科技及相关责任主体回答。
此外,*ST清越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已于9月10日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股票自9月11日起停牌,并收到上交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退市并非这起案件的终点。就清越科技事件而言,相关责任人员面临的法律追责或远未结束,中介机构在发行上市及后续审计中是否勤勉尽责,也仍需关注后续调查处理结果。今年5月,证监会通报该案时已表示,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将坚持应移尽移原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