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潮阳发布)
前言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修订并公布了新《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背景与核心意义
殡葬行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公园用地、是生态保护的核心载体,二者的良性衔接,直接关系到绿水青山、生态安全以及殡葬文明的传承发展,更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原《殡葬管理条例》对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行为早已作出规定,但没有对违法行为处置予以明确。本次修订由原20余条扩充至70余条,针对非法占用林地等建墓这一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完善了执法衔接,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聚焦占用林地建墓)
案例1:湖北黄石刘某某私占林地建墓并售墓案(行政处罚,政府官网公开)
检索凭证: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官网 黄港民罚决字〔2026〕1号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3年,刘某某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在黄石港区锁前社区私自毁林,大面积违规修建墓穴,共建墓穴38个,非法占用林地1.55亩,并已对外销售3个墓穴,获利52200元。
处理结果:黄石港区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处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林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已构成行政违法。
案例2:重庆市涪陵区庞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墓案(行政处罚,政府官网公开)
检索凭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涪林业罚决字〔2025〕15号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庞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涪陵区荔枝街道某村林地为他人修建坟墓、开挖梯坎拟修建陵园,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较轻档的具体标准,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责令庞某某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651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庞某某处3项罚款合计10416元。

相关法律条文/ 拓展阅读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首都园林绿化”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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