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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年10月23日 16:03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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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129C)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关键岗位未分离,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对FOF产品受托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对投资对象尽职调查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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