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慧保天下
近期,《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的交通违法,由车企接受处理。这是现行道交法实施以来,首次在法律责任分配上突破“驾驶员唯一主体”的传统框架。
这意味着,未来车辆产品体系将迎来系统性重构,从过去“保人”转变为“保人+保系统”。目前,这尚未在保险业界产生广泛讨论,但无论如何,对保险业而言,这不是一次条款层面的修补,而是一场从责任主体到产品体系、从定价模型到数据话语权的底层逻辑重构。
01
道交法大修,首度明确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的交通违法,由车企担责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共124条,自2003年颁布以来,已先后历经2007年、2011年、2021年三次修正,而本次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将原有条款直接扩至170条,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特别规定”专章(第95–103条,共9条全新),并把电动自行车、平台算法、单位安全责任、救助基金等单列成体系,修改力度之大,远超此前。
修订草案“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首次将自动驾驶相关内容纳入法律,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通行规则、违法处理与保险保障等作出系统规范,使自动驾驶行业发展与道路通行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值得保险业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首次从法律层面厘清“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概念边界。
修订草案第九十五条定义,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汽车;辅助驾驶功能则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或是仅搭载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依旧沿用传统机动车管理规则。
这一区分为后续与自动驾驶相关的事故责任划分与保险规则制定确立了逻辑起点。
在交通违法与事故归责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完成了责任划分,明确了自动驾驶场景下的责任主体:
第九十七条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些规定,意味着法律第一次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承认了“人”与“系统”的双重责任主体——过去所有车险条款、费率、核赔规则,都建立在“驾驶员是唯一责任主体”这一前提之上,而如今这个前提在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下被打破了。
举证责任的分配尤其值得注意,车企若主张违法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需自行举证。这意味着在事故调查中,掌握底层运行数据、系统日志的车企,从“数据持有方”变成了“举证义务方”。公安交管部门可调取车辆相关数据用于调查,也为责任判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当然,草案刚刚完成初次审议,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初次审议到最终表决,通常还需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但方向已经清晰:自动驾驶的合法地位、生产企业数据留存义务与事故处理规则,正在从行业标准层面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法律障碍的扫除,是保险体系重构的前置条件。
02
自动驾驶倒逼车辆保险产品体系重构:从“保人”到“保人+保系统”
责任主体变了,保险产品的设计逻辑必然要跟着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北京市曾积极探索“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旨在解决现有车险难以适配智能网联汽车特有风险的问题,彼时,预计具体方案将于年中推出,但如今,三季度将近结束,但具体方案尚未出炉,业内人士猜测,这或许就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出炉有关,原有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设计理念,已经难以适配当下的变化。
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承担责任,如不认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还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自动驾驶状态下,责任主体从“人”变成了“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而“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要想转移这种责任,方式之一是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责任险”。
这意味着,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产品体系将迎来全面重构,从保险公司“保人”,变成保险公司“保人+保系统”。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联分会负责人崔东树曾公开表示,草案落地后,未来车险市场可能形成两种产品并行的格局——一种是车主自己购买的“非激活状态”车险,覆盖人工驾驶场景;另一种是车企购买的“自动驾驶产品责任险”,对应激活状态下的风险责任。
这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挑战也注定是巨大的,绝不仅仅是增加了一种险种而已,而是产品体系、定价模型、理赔流程都要重建。
首先,精准判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真实运行状态,本身就是难题:自动驾驶系统在事故发生最后一秒紧急退出、临时要求驾驶员接管的场景,责任该如何界定?
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查勘也需要进行全新改革,从原来的看碰撞痕迹,改成调取行驶数据、系统日志、接管记录等等信息。
最大的难点在于数据。自动驾驶车辆的底层运行数据、系统日志由车企掌握,车主、保险公司乃至第三方机构难以直接获取核心数据,在责任判定中长期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这一点显然仅凭保险公司自身努力无法破除。
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频繁使用自动驾驶功能,甚至极端情况下,完全依靠自动驾驶系统驾驶车辆,他们是否还愿意按照原有框架投保商业车险?商业车险规模会否因此大幅缩水?
即便是开发“自动驾驶产品责任险”,保险公司目前也面临多重挑战,首要就是经验数据不足的问题,高阶自动驾驶场景下的真实风险样本相对有限,保险行业需通过长期数据积累和实践验证,才能逐步摸清风险规律。
当然,无论如何,从“驾驶员唯一主体”到“人+系统”双重责任主体,从“保人”到“保人+保系统”,自动驾驶的升级和普及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所带来的不是一条款的变化,而是整个车险行业产品、定价、数据和定责模式的全面重构,虽然尚未正式敲定,但方向已然不可逆转,对保险业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参与定义新车险规则的历史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