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证监局)
来源:新疆证监局
霍尔果斯海鸿微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7BG06F)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二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有关资料;三是专职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人内部控制薄弱,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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