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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金根、朱戴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金根、朱戴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年11月03日 18:36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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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消息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金根、朱戴兵:

  2023年12月28日,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冬梅及一致行动人徐小艺与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启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冬梅、徐小艺向浙江启厚协议转让科森科技2,800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7.83元/股。2023年12月28日,科森科技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经查,2023年12月28日,徐小艺同时与浙江启厚法定代表人王吉主导签署了《股份借款协议》,约定浙江启厚相关方向徐小艺相关方提供股权转让相关借款。科森科技未在权益变动相关临时公告中披露该《股份借款协议》相关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戴兵未勤勉尽责,对该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森科技、徐金根、朱戴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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