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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乌海发布3起整治典型案例

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乌海发布3起整治典型案例
2026年11月04日 10:3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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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消息

  (来源:活力海勃湾)

  案例一

  典型案例:乌海市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基本案情:针对乌海市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乌海市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处罚结果:乌海市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但未实际开展涉及虚假宣传的旅游行程,也未收到有关于乌海市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上述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后果且无违法所得。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已将涉及虚假宣传的宣传品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旅游领域第四项:“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对乌海市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典型案例:内蒙古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案

  基本案情:针对内蒙古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内蒙古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之规定。

  处罚结果:当事人内蒙古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十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其旅行社分社未悬挂营业执照。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之规定,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决定对该旅行社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严格落实经营场所证照公示制度。

  案例三

  典型案例:乌海市广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案

  基本案情:针对乌海市广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乌海市广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之规定。

  处罚结果:当事人乌海市广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十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其旅行社分社未悬挂营业执照。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之规定,乌海市文旅游广电局决定对该旅行社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严格落实经营场所证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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