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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罚站罚跑”规定引争议,教师如何使用手中戒尺该写入法规吗

删除“罚站罚跑”规定引争议,教师如何使用手中戒尺该写入法规吗

  【编辑/谢小丹 统筹/刘姝蓉】今年9月,广东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备受关注,其中一审稿中提出,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然而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一审稿中的“罚站罚跑”具体惩戒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大白新闻梳理发现,此番修改让率先探索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广东省再次陷入争议。有批评声音认为这是搞了一个制度“模糊战”。此前也有多位专家建议针对惩戒方式进一步细化。未来,是进一步细化规定,还是删掉条款将决定权下放,可能需要广东来做一个选择。

  删除“罚站罚跑”规定引争议,教师如何使用手中戒尺该写入法规吗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图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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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惩戒权立法

  今年以来,“教育惩戒权”一直被社会各界热议。社会各界通过讨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是必须的。

  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说,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为此,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吕玉刚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意见要求,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促进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要求。三是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两个月后,广东省先行一步,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接着,河北省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这份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中也赋予了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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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还是删除?

  然而,草案提交至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后,在与会代表中引发了“热烈讨论”。大白新闻梳理发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布后,各界对其中“罚站罚跑”的规定褒贬不一。

  有媒体评论称,长期以来,教育法律法规过分强调不可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却没有明确地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如果连适度的“罚站罚跑”都不敢,那么教育惩戒权注定只是一句空话。惩戒权如果不细化、具体化,仅仅在道义上空喊“应当、必须”,这是没有太大价值的。因此,当务之急是从共识走向务实,尽快制定出台惩戒权的细则,把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化为现实。

  但即便教育领域内的专家对“罚站罚跑”的看法也并不一致。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侨民宗委副主任委员陈一珠就不赞成对学生罚站。“在全班同学前面站立,可能会对他一生的成长造成阴影。要充分评估罚站对被罚学生心理、名誉造成的伤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首套儿童法治教育绘本《正义岛》合作作者袁治杰认为,罚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表述,罚学生在炎炎烈日下或者寒风暴雪中站立,显然就不是合理的惩罚;处罚时间过长,或者惩罚学生以特定的姿势站立,也都可能变成变相的体罚。罚跑亦然。这些草案都没有规定,如果仅宽泛地规定罚站罚跑,一方面不足以让老师有充分的惩戒权,另一方面也可能为老师所滥用。

  因此有专家提出需进一步对“罚站罚跑”的规定进行细化。如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明确它的边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或者形式,哪些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使得教育惩戒权不能过度。

  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丽娟认为,“立法限定过细无法照顾到各种情形”,没有必要在法规里限定具体的惩罚方式,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后,可以由学校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

  争议中,广东省选择了后者。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罚站罚跑”具体惩戒形式删除,同时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有媒体报道称这样修改的原因是,一审审议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等,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这一次,率先“吃螃蟹”的广东省招来了批评。有媒体认为,此举是在教育惩戒权问题上搞了一个制度“模糊战”,会导致教育惩戒权在教育管理中的一败涂地,让教师不敢管的风气越演越烈。

  也有评论指出,回应争议的最好办法,其实是对“罚站罚跑”进行细化。立法当然需要审慎,充分听取不同声音,但也要考虑到现实困境,不能把难题一脚踢出去。细化“罚站罚跑”不容易,也并非无计可施,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选择逃避,当甩手掌柜。

  不过,删去关于具体惩戒形式的表述,将相关主动权赋予学校主管部门,这一条也是广东省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

  未来,是进一步细化规定,还是删掉条款将决定权下放,可能需要广东来做一个选择。【参考资料:新华社、澎湃新闻、广州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法院报、新京报、南方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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