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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还是虚假宣传,辛巴该不该列入“黑名单”

夸大宣传还是虚假宣传,辛巴该不该列入“黑名单”
2020年11月30日 07:34 新浪网 作者 谭浩俊财经视角

  夸大宣传还是虚假宣传,辛巴该不该列入“黑名单”

  针对辛巴(快手主播,本名辛有志)所售燕窝被检测为糖水一事,辛巴在微博回应称,“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辛选直播间推广销售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辛选直播间将召回全部售出产品,并退一赔三。

  

  据悉,此次共售出57820单,销售金额‪15495760‬元,按照先行赔付的要求,共需先退赔‪61983040‬元。接下来,将是辛巴与品牌(暂且用这个名称,实际,就凭这次推销,就没有资格再用“品牌”二字)方商谈赔偿问题了。

  按照辛巴的道歉,此次直播,主要是夸大宣传,而没有承认是虚假宣传。要知道,夸大宣传比起虚假宣传,责任要轻得多。辛巴承认,经检测,这款在直播间推广销售的燕窝产品,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不应当作为燕窝制品进行推广。辛巴的用词不可谓不精细、不周全、不严谨,燕窝风味饮品,听起来既高大上,又能把责任大大降低。因为,既然是饮品,燕窝的成分达不到也就很自然了。如果是燕窝制品,就是完全的虚假宣传,不仅要赔偿,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辛巴此次推销的燕窝,决不是一个“风味饮品”就能把责任从虚假宣传降格到夸大宣传的,而是完全的虚假宣传。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就是虚假宣传。对照辛巴的直播行为,当然发起虚假宣传,而不只是夸大宣传了。自然,不仅需要做出赔偿,还必须接受有关方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55条所规定的罚款,是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直播带货不像一般的广告宣传,直播带货大多是以销售额提成的方式进行。因此,有关方面应当按照辛巴此次直播销售的燕窝金额,再依据此前辛巴与厂方商定的提成比例,测算出具体金额,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也就是说,辛巴除了先行赔付之外,还要接受有关方面的罚款。

  也许有人会说,此次直播推销,辛巴方只是帮助企业推销产品,而不是自己生产这款产品。问题就在这里,对企业生产的燕窝产品,辛巴方不可能不清楚,也不可能不在推销前对产品进行检查检测,从而做出是否帮助推销的决定,而不是要等到消费者来举报和投诉。如果这样,辛巴就没有资格再进行直播带货。

  虽然辛巴也在道歉信中承认,辛选团队在选品、质检方面因为对燕窝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够,未能甄别出品牌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存在疏漏。比起其在燕窝造假消息刚刚发布时的态度要好得多,但是,一个道歉显然不足以证明辛巴已经真正认识到其错误所在,真正认识到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危害,其用“夸大宣传”来搪塞,就是认识错误不够的表现。而这样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试图蒙混过关,不接受处罚。如果真心道歉,就应当承认这是一次明显的虚假宣传、虚假推销,应当主动要求接受有关方面的处罚。显然,我们从辛巴的道歉中没有看到这样的信息,也没有看到辛巴对此起事件道歉的真诚。

  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那么,辛巴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呢?要知道,虚假宣传在法律认定中,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辛巴的网络影响力那么大,一次直播就销售燕窝1500多万元,可以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也可以列入到黑名单。至于何时能够移出黑名单,则可以依据其改正错误和纠正不规范行为的情况确定。

  

  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一种网络新业态,从明星到网红,从领导到普通百姓,从企业到个人,都在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推广产品、提供服务。如果不能从现在起就严格规范、制定规矩、明确要求,就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既然辛巴等可以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做出虚假宣传的行为,那就必须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以儆效尤。也只有这样,直播带货才不会走偏,才能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便捷、市场稳定繁荣等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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