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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结构性存款业务受到限制,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

分析:结构性存款业务受到限制,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
2019年10月21日 12:07 新浪网 作者 紫金财经

  

分析:结构性存款业务受到限制,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

  银保监会再发结构性存款文件,首提24小时投资冷静期,过渡期为12个月。

  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业务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 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意味着只具备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

  2. 在销售时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过去很多银行向客户介绍结构性存款时,传递出“保本保息高利率”的错误观念,今后这种行为要禁止。

  3. 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之前部分小银行推出了1000元低门槛的结构性存款,以后都将被禁止。

  4. 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该规定针对的是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假结构性存款,背后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达到收益上限,银行高息揽储目的非常明显,提高了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5. 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监管文件中首次提到“24小时投资冷静期”的说法,在投资冷静期内储户有权利解除已签订的文件,银行要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与保险中的犹豫期类似。

  6. 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过去结构性存款在信息披露方面很不完善,投资者很难获取相关信息,今后结构性存款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通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门槛、产品设计、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全面、严格的要求。

  自9月份以来,监管层接连下发文件,结构性存款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可以看出监管层的整治决心,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目前市场上假结构性存款太多。

  那么,强监管之下,结构性存款未来将会如何发展呢?

  首先,没有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都不得再发行结构性存款,目前具备这一资格大部分都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绝大部分没有牌照的小型银行没有资格发行结构性存款,不过这也会促使小型银行积极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其次,假结构性存款将受到约束,部分银行将被迫调整产品的收益结构,今后能达到收益率上限的结构性存款比例将会下降,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弱,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需要加强,结构性存款总规模有可能会有所压降。

  第三,结构性存款业务受到限制,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今后银行需要加强并优化产品设计,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中小银行揽储压力更大,未来要积极储备人才。此外,银行的大额存单目前利率优势明显,未来竞争会更加激烈。

  今后投资者购买结构性存款需要注意什么?

  结构性存款跟其他存款不同,绝大部分保本不保息,外资银行发行的部分结构性存款只能部分保本,所以投资者购买结构性存款并非稳赚不赔,是存在一定的本金和收益风险的。投资者在购买结构性存款之前,需要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中的收益规则,了解产品挂钩的资产标的、达到不同收益率的触发条件等信息,如果看不懂最好不要买。(融360|简普科技大数据研究院 紫金财经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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