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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2019年09月08日 17:51 新浪网 作者 局座召忠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给大家连载张召忠的专著《怎样才能打赢信息化战争》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由于杀伤威力巨大,且难以区分军用和民用目标,因而核生化武器作为不人道的、相当残忍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遭到一系列国际法和战争法的严厉限制和制裁。目前,有些国家不顾国际法和战争法的约束,依然大力发展核生化武器,这种倾向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核生化武器的发展将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就核生化武器本身而言,将采用信息技术和精确制导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使之对杀伤破坏威力能够有效控制,甚至通过高精度命中目标来减少附带损伤,从而降低对非战争目标或民用目标的毁伤,以减少国际舆论和人道主义的谴责;二是从法律制裁和限制的角度来看,任何国际法和战争法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现有核生化武器的威胁,即便是美国也是采取发展自己、打压别人的办法行事。所以,在可预见的未来,要想全面裁减和销毁核生化武器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因此,必须做好对核生化武器的防护工作,以免在战时遭受重大损失。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德国核生化防护车在模拟区演习

  核生化武器被列为国际法禁止使用的武器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通常是指破坏威力巨大且不能精确打击,或限定准确打击一定军事目标但难以控制破坏范围,或者容易使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战斗员与平民不加区别地遭受破坏和受到伤害的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以及具有类似破坏力的任何其他新式武器。由于战术核武器的破坏规模不能仅限于精确打击的军事目标,其放射性危害具有不可控制的盲目作用效果,所以在法律限制上应该同等看待。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在国际法上,虽有禁止各种类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规定,但没有普遍的直接明确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条约。由于这类武器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和附带杀伤效应,所以如果不加以禁止,允许其在战争中使用的话,将从根本上否定现行国际法中关于区别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战斗员与平民的基本原则。从交战者选择害敌手段的原则来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在现行国际法中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

  应该看到,国际法是伸张正义、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权益的法规,体现了世界各国人民对和平的美好愿望。但是,这样的国际法规要想全面落实和履约,却很难做到。逃避国际法制裁的做法主要是三种:一是赶在明文法规出台之前,率先使用违禁武器;二是不参加或退出相关法规的缔约国名单,或在保留条款中申明保留事项,这样可以不受国际成文法的约束(国际习惯法仍然对其有约束力);三是在自卫和报复方式方面大做文章。

  1、国际法对核武器使用的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于1945年8月6日和9日,分别使用B—29轰炸机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下了具有2万吨梯恩梯当量的2枚核炸弹,使两座城市遭到彻底破坏,死伤20多万平民居民,幸存者还长期遭受原子弹后遗症引起的死亡威胁。1963年12月7日,东京地方法院关于美国使用原子弹武器的判决,是世界上第一次对战时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判决。判决认为,虽然不存在直接有关原子弹的国际法规,但根据现有国际法规范的解释及其类推和适用,可以认为属于违法的作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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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岛(左)与长崎(右)原子弹爆炸后所产生的蘑菇云

  广岛和长崎都属于没有抵抗能力的不设防城市,使用原子弹对其进行无区别的轰炸是违反国际法的战斗行为。即使是使用原子弹攻击两城市中的军事目标,但由于原子弹具有巨大的破坏威力,同样会产生盲目轰炸的后果。在两城市使用原子弹轰炸,是违反战争法关于禁止在战时作为害敌手段使用施加不必要痛苦的武器这一基本原则的。为限制核武器的发展和使用,各国先后缔结了多项国际条约。近年来各国一直致力于《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和《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的谈判和签署。

  现行的国际法并不包含任何限制使用核武器的明确条款,而且也不能从现有的条约和惯例法中引申。国际人道主义法给核武器的使用设置了与常规武器同样的基本限制,即禁止把诸如平民作为攻击的目标。但是,由于核武器属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以要想在使用时把战斗员和非战斗员进行区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行国际法主要用于限制和禁止常规武器,对于核武器如何限制和使用还没有制定权威性的国际法规。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美军B-29超级堡垒轰炸机飞越大阪上空

  在北约全球战略和超级大国的核战略中,核武器仍作为一种有效的遏制战争的重要武器而存在和发展,使用核武器进行的报复性军事行动仍是一种主要的作战方式和手段。但是,应该看到,核武器的威胁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的控制,它必须遵守平衡原则,不仅限制给侵略者领土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还要控制对友好地区所造成危害的风险。

  2、国际法对生物武器发展和使用的限制

  由于生物武器的效力是不加区别和非人道的,所以被认为是属于1899年与1907年国际条约中,关于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或施加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是违反战争法中关于把战斗人员与平民居民进行区分的原则的。

  1925年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宣布,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气及细菌武器及其作战方法。国际联盟时代的裁军会议指出:将来细菌武器研制成功之后,将出现威胁一般平民的显然不人道的战争方法,强调应绝对禁止这种武器的使用。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美国E120生物(细菌)炸弹剖面图

  1969年美国总统宣布:美国放弃使用致命的生物制剂与生物武器,以及一切生物学的作战方法。同年,联合国秘书长以《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及其可能使用的影响》为题做了报告,并指出了其危险性质。同年,联合国大会以2603号决议宣布: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所有生物武器的使用,都是对日内瓦议定书中规定的和国际法普遍承认的规则的违反。

  在有关生物武器的裁军方面,1972年《禁止发展、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存不属于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或毒素),以及为这类制剂或毒素所设计的武器、设备及运载工具。

  3、 国际法对化学武器发展和使用的限制

  早在100多年前,国际法就开始不断地对化学武器的发展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制,主要国际法规有1899年《禁止毒气宣言》,1899年和1907年《陆战法规惯例章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又签订了《凡尔赛条约》、《在战争中使用潜艇及有毒气体的条约》、《日内瓦议定书》等一系列条约。

  1969年联合国在2603号决议中明确宣布,一切用于战争的化学制剂,对人、动物、植物造成直接有害效果的气体、液体或固体的化学物质,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使用,都将违反议定书所体现的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1972年4月10日,世界上119个国家签订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存储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该条约已于1975年3月26日生效,并将永远有效。

  什么是核生化武器?

  1992年11月12日,第47届联大第一委员会协商一致通过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存储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签字。该公约是日内瓦裁军会议经过20多年谈判后的产物,是国际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多边条约。其条款除规定各缔约国不准发展、生产、拥有、使用、转让化学武器外,还是第一个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的军控条约,其中质疑核查具有较强的入侵性。

  ——本文摘自《怎样才能打赢信息化战争》

  第一篇 信息化战争的渊源

  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4年6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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