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上奏德宗,请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两税法
为什么要推行?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后土地兼并日盛,安史之乱之后尤为加剧,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十分困难。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人民纷纷参加。

成效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 年间末,就有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3000余万贯。
消亡
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且随时间推移,贪得无厌的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许多官吏为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人民陷入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影响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它以财产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征税广度,增加财政收入,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税收负担,同时简化税目和手续。它奠定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两税法的改革成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鉴,多分夏、秋两季征收;国家财政转向量出制入,强化了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主动权,保证了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户税纳钱使得百姓的赋税交纳不得不与市场发声练习,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最后,把贫富作为征收户税的标准,按照百姓资产的多寡来确定税收的多少,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赋税负担,遏制了豪强大族逃避赋税的空间。

当然,伴随着两税法的实行,唐前期的均田制无以为继,政府不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日益盛行起来,也是两税法实行的影响之一。
但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更多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产生"钱重物轻"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也增加了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