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法医学的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礼记·月令》内就有瞻伤、察伤、视折、审断的记载,到了战国时期,法医检伤已作出了明确分工。宋代时期,则出现了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其作者宋慈也被誉为古代第一名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奠基人”。
宋慈生平行历略述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童游里人,其先自“唐文真公传四世,由邢,迁陆,又三世孙世卿,丞建阳,卒官下,遂为邑人,曾大父安氏,大父讳华”其父名巩,字宜卿,官至广州节度推官。由此可知宋慈出身于一个官宦世象。
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年),宋慈时年二十岁,入临安太学读书,以“博证览,善词令”而深受主持太学的著名理学家真德秀(1178年——1235年)的器重。
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考取乙科进士,授浙江鄞县尉官,后因父丧而未赴任;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掌管典颁文书等事务。自始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在宋慈为官期间,朝纲松懈,吏治腐败,弊端丛集,但宋慈却深深懂得民为邦本的道理,为官清廉,体恤民情,常以兴利除弊为己任。如:绍定四年(1232年),宋慈转任福建长汀知县,任县令期间,平抑盐价,安定民生,又“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革平汀寇”,由是境内大治;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时值荒年,饥馑荐臻,米价暴涨,当地豪强贪官趁天灾囤积居奇,宋慈到任后,实施“粜案法”,分“人户为五等”,又乞免半租,使灾民得以渡过荒年。

嘉熙三年(1239年)宋慈改任广东刑法官,提点刑狱。在这以前广东官吏多不守法,导致“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的情况出现,宋慈到任后,深入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错案,悬案,并审理了二百多名死囚,其中被陷害和冤枉的,则为他们平反昭雪。对于一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则加以严厉惩处。嘉熙四年(1240年)迁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此时,宋慈已是62岁的老者。这八年中,宋慈四任法官。事必躬亲,对狱事严肃认真,听讼清明,雪冤除暴。但由于工作和著书操劳过度,宋慈的身体日益衰弱,于淳祐九年(1249年)出任经略安抚使,病逝于广州,时年64岁。
然而,宋慈目睹当时的刑狱官或为初任,或为武官,不仅对法医知识甚为缺乏,且决断草率,草营人命,造成大量冤狱。因此,宋慈以“洗冤泽物”,“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失”为出发点,在多年积累的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历代尸伤检验的法医学文献,年编成了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巨著——《洗冤集录》四卷,通称《洗冤录》。
《洗冤集录》具体内容分析
《洗冤集录》一书,共五卷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宋代颁行的关于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的《条令》二十九则,包括职责、原则、程序与注意事项,还有违章惩处等严明法纪,即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应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从第六条到第四十九条,是全书的精华部分,收集了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论述初检、验尸、验女尸、验腐尸、验无名尸、掘墓、填报尸单等业务程序,指出各种场合、各个环节上的应与不应的行为,即对于各种尸伤的鉴别与区分;第三部分从五十条到五十三条,是对全书的充实和加强,即保辜及急救措施。
全书详细叙述检验步骤、尸体勘别、四时尸变、死亡原因以及凶杀、自刎、绳缢、服毒、火烧、水溺种种生前死后、真假伤痕方面的知识。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伤科、骨科以及生理、病理、药理、诊治、急救、解剖诸多方面的学问。
在书的第一部分,宋慈把当时的重要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放在卷首,意在强调验尸工作的严肃性,丝毫不能掉以轻心。这对从事法医工作的人来说,就是职业道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如:检验官员必须亲验现场,不可“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当即时检查,即日相验,以防伤痕消失或尸身腐坏。这些观点与现代法医学的“尸检”原理相似;此外,宋慈更强调刑狱官员在检验尸体时,要审慎检查,不可以“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大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

在书的第二部分,宋慈归类死亡者的种种独特表现,以帮助验尸者掌握不同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断案提供重要的线索。对此宋慈整理了一套比较合理的措施,验尸前必须洗罨,检验程序分为初检、复检详细规定各种验尸格式和方法,顶心发际及体外窍道,亦要详验,恐防暗插钉签之类,甚至光线明暗,皆在考虑之列。以“尸斑”为例,宋慈虽然未在《洗冤集录》中明确指出“尸斑”的名称,但所描述尸斑发生机理和分布特点非常明显。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胁、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此外《集录》亦描述了尸体腐败现象,在《四时变动》篇中指出因不同季节,气侯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况,其尸变的速度亦有所不同。
在书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辟秽”和“救死”两个重要问题。《集录》所载大体上能和现代生理病理的原则相配合,书中介绍了许多由于动物,植物,矿物(如河豚、野草、巴豆、砒箱、水银等)致毒的症状和解毒方法及单方。如中级毒的症状是:“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长,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而《救死方》目收集了水溺、自缢、渴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和单方数十则,特别是其中救袋死的方法,与现代人工弯臂呼吸法极为相似。
《洗冤集录》的价值和贡献
《洗冤集录》一书和现代法医学相比较,不仅论述所及范围,项目基本一致,兼包括了现代法医检验所需的基础知识。该书刊行后,引起了很大的重视,并成为刑狱官员的必备参考书。元、明、清的许多法医著作很大程度上都是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元朝至大元年(1308年)海盐县王与引用《平冤录》、《洗冤集录》二书,稍加修订,编成《无冤录》二卷,上卷为官吏章程,下卷是尸伤辨别。该书先后传人朝鲜和日本,被翻译成《无冤录述》二册,成为了德川时代检验尸伤的重要参考文献。
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全国,这就是后来流传的《洗冤录》。乾隆年间,又增加《检骨图格》附于《洗冤录》之后,形成完整之本子。嘉庆元年(1796年)王又槐将尸伤疑难案例,附于《洗冤集录》各篇之后,称为《洗冤录集证》。
道光年间,又集合王又槐的《洗冤录集证》,汪歙之的《洗冤录补遗》,国拙斋的《洗冤录备考》、《洗冤录杂说》及世传的《宝鉴编》为一,总称《补注洗冤录集证》。上述增订本与原本的体例,面目虽有不同,然内容更为充实,成为清代刑官的检验指南。光绪二十五年(1889年)江南制造局出版《法律医学》,这是我国从国外输人法医学之始。

《洗冤集录》的流传与影响绝不限于国内,而是及于世界各国。在国际上,宋慈被誉为“世界第一法学名医”。《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最早,也是被公认最为杰出的医学专著。相较于十三世纪医学方面毫无建树的西方各国,《洗冤集录》一书远远早于意大利F一菲德里所著的法医专著《新编法医学》,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较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在医学史和法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洗冤集录》即被译成法文;咸丰三年(1853年),被译成荷兰文,随后又被译成英文,并均有单行本出版;1985年,《洗冤集录》已被翻译成英、法、德、俄、日、意、荷兰、朝(韩)等14种文字;1981年,美国还出版了由夏威夷大学教授与克奈特翻译,名为《洗除错误——13世纪的中国法医学》的《洗冤集录》译本;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民国十三年(1924年),英国皇家医学会又重刊全书,此外《洗冤集录》尚有日、英、俄、美等国译本;19世纪英国《亚洲文化报》、法国《远东评论》刊登了专门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20世纪50年代,苏联还出版了《洗冤集录评价》、《洗冤集录研究》。
作为一位精通医学知识的封建官员,宋慈在其晚年依然发挥余热,将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断案经验编写长成一部著作——《洗冤集录》供同道学习和参考。该书对中外法国医学界的影响深远,贡献巨大。时至今日,《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刊印仍将宋慈画像于卷首,尊其为世界伟大的法医学家,当之无愧地成为世界法医学的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