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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2020年05月18日 17:23 新浪网 作者 集宁佰事通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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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近日,阿左旗人民法院审结了辛某、任某受贿罪及辛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这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该院“线下”开庭宣判的职务犯罪第一案。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案件回顾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辛某先后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57个单位及个人的钱财、物品和房产,折合人民币共计1207万余元。

  其中,辛某与妻子任某共同收受人民币95万元,美元1万元。

  案发前,退还人民币80万元。截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辛某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人民币8819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人民币294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由于案情复杂且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庭审质量,该院制定《处置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针对该案专门的工作流程预案,严格按照规定提前核实当事人及参与庭审人员近14天的行动轨迹,对外来人员按期隔离,对当事人进行核酸检测,并对审判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在开庭审理后择日宣判,判决被告人辛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两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个人履历

  辛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5年!

  辛舒,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任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2019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接受阿拉善盟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89.08—1990.05前进路小学教师;

  1990.05—1993.10任集宁市教育局团委书记;

  1993.10—1997.04任集宁市前进路小学副校长;

  1997.04—1999.04任集宁市谢臣小学校长;

  1999.04—2002.03任集宁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2002.03—2004.04任集宁市桥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2004.04—2004.09任集宁区桥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2004.09—2005.01任集宁区新体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2005.01—2006.02任集宁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2006.02-2009.04任集宁区财政局局长;

  2009.04-2010.09任中共集宁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2010.09-2011.09任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1.09-2012.06任乌兰察布市政府副秘书长兼驻京办主任;

  2012.07-2015.12任集宁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15.12-任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内容来源:阿拉善新报

  ▍综合编辑:集宁佰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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