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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原副部长受贿208万获刑5年,细节披露

五粮液原副部长受贿208万获刑5年,细节披露
2020年03月31日 17:35 新浪网 作者 红星新闻

  维持“友好关系”“晓得感谢”,2015年到2018年,每年春节前,都有客户去拜访郑某,一共送了10万元。

  由于郑某要价太高闹得不愉快,郑某不仅打电话直接索要,还通过各种方式故意刁难对方。

  现实中的受贿细节或许比反腐电视剧更“精彩”。

  红星新闻记者今天(3月31日)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了《郑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五粮液原高管郑某因受贿208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罚款30万。

  裁定书显示,2005年至2018年,郑某先后担任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质监室主任、生产管理部副部长、投资技改部副部长,分别负责与工程相关的设计、勘察、监理和质量监督以及与建筑物、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程和技改工程,包括工程的现场施工、验收、划款工作。期间,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共计受贿208万元,并为其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

  因涉嫌犯受贿罪,郑某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裁定书还公布了一些受贿细节。

  红星新闻注意到,裁定书共计罗列出了31件受贿事实和4起细节。

五粮液原副部长受贿208万获刑5年,细节披露裁判文书网截图

  细节1:打着“关照”旗号 他多次接受“感谢费”

  2014年至2018年,陈某2在五粮液公司负责打米厂开孔等工程。“为了感谢郑某帮助获得工程项目,也想继续和郑某保持良好关系,希望郑某更多的帮忙推荐工程,我在2015年到2018年春节前,曾分四次送给郑某共计10万元。”陈某2称。

  另外,2018年1月,陈某1挂靠某公司中标了五粮液公司某个维修工程。在此期间,他还给郑某送了2万元。陈某1声称,在办理相关手续、现场施工、工程款划拨方面,郑某很关照他。

  2013年,徐某1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时,曾于2005年到2012年每年春节前,先后送钱给郑某共计10万元。其中,2013年和2014年,他还让公司劳务班组负责人杨某3,每年给郑某送了2万元。“为了维持与郑某的友好关系,便于以后在五粮液公司做工程,所以就叫杨某3带了一共4万元给郑某。”徐某1称。

  郑某在供述中承认了上述受贿细节。

  另外,裁定书显示,2017年9月、11月,郑某先后两次收受某公司项目经理梁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为其中标的五粮液公司某工程第一标段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先后五次收受某公司总经理余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0.9万元,为其在五粮液公司某工程一标段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期间,郑某先后八次收受某公司负责人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4万元,为其在五粮液公司承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款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

  细节2:要价太高闹得不愉快 他打电话直接索要

  除了收受“感谢费”之外,郑某还打电话直接索要。

  曹某1有意挂靠某公司在五粮液集团公司做工程。2013年下半年,郑某的舅子邓某1告知他,五粮液公司有一个项目,当时项目的招标文件还没有挂到网上。曹某1知晓后,就请邓某1给郑某打招呼,“如果能中标,晓得感谢。”随后,邓某1答应了。

  后来,曹某1挂靠某公司中标了该工程。几天后,邓某1上门让其拿事先答应给的感谢费,还说“按规矩应该拿中标价的3%”。不过,曹某1认为要价太高,为此三方闹得不愉快,“郑某开始在工程上故意刁难我。”

  随后,曹某1分几次给了邓某1共计20万元。“拿钱后,郑某在其他项目上的罚款也少了,找他签字、划拨工程款等方面都比较顺利。”另外,曹某1还透露,曾单独送过六次钱给郑某,一共9.3万元。

  此细节也得到了郑某的证实。郑某供述:2014年至2018年,曹某1先后八次送给他31.5万元。郑某回忆称,有一次邓某1说曹某1要感谢他,他就让邓直接与曹谈。后曹某1一直没有兑现承诺,郑某还亲自给曹打过电话。2014年下半年,邓某1说曹某1因为该工程拿了20万元感谢郑某。郑某和邓某1商量,他分12万元、邓分8万元,并让邓某1把12万元直接拿给郑某的妻子邓某2。几天后,邓某2说收到了这12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还先后多次收受或索要某公司项目经理胡某1现金共计3.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五粮液公司承揽的项目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8年期间,还先后多次收受或索要某公司项目经理曾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3.3万元,并为其在五粮液公司某工程中提供帮助……

  法院:构成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30万

  对此,法院认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金额208万元,属数额巨大。郑某对部分受贿事实上具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不过,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预缴了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一、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对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郑某及其辩护人以“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等为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对其改判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期,该案二审有了结果。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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