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判文书网3月25日发布信息,舒兰法院的判决书,吉林省男子李某富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因与不满14岁的女儿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被判处14年徒刑。李某富,41岁,只有小学文化。公诉方指控他明知其2006年1月出生的女儿未成年,与其女儿发生数百次性关系,从2013年到2019年6月中旬,女儿在舒兰市的自家炕上,为了发泄自己的性欲。到案发时,她的女儿都还未满14岁。受害人的两个叔叔说,他女儿3岁时,父母离异,通常与父亲和祖母住在一起。前段时间,她发了一个微信通知我,她父亲关于性侵犯的事情。发生性关系次数已经记不了了。她不想留在舒兰市了。她去哈尔滨找她的姑舅哥哥。他女儿说,她8岁时,父亲和她有过关系,不清楚发生了多少次,“只要我在家睡觉就好就会有事情发生”。13岁时,她开始有意识地反抗,用脚踢他。”他把手放在我脖子上,说要勒死我,否则就用被子盖住杀了我。我不是自愿的,我是被迫的。如果我不同意他的意见,我会打我的。我害怕他。李某富交代,从女儿七八岁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让她女儿解决她的生理需要。每隔两三天都有发生,记不清总共有多少次了。每次都是她睡觉的时候。最后一次可能是2019年6月17日,“我看到她睡着了,她醒了,用脚踢我,说‘不要碰我’。我蹲在她的脚下。两分钟后她又睡着了,我就过去……”其辩护人表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而是一起有悖人伦的犯罪,而且长期多次,属于强奸幼女的恶劣情形,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到案后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认罪处罚书上签字,实际上是明知罪行非常严重时的一种悔罪行为,表明仍有良知,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李某福明知女儿不满14岁,与女儿有长期、多方面的关系,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德,利用监护权抚养女儿,并在女儿不满12岁之前多次发生。李到案时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情节,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他可以被从轻处罚。他最终被判强奸罪,并被判处14年徒刑。
父亲性侵亲生女数百次,反抗就掐脖子,有坦白从轻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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