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41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并存在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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