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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马拉松”,3万保险代理机构监管“大一统”!险企须知划重点

6年“马拉松”,3万保险代理机构监管“大一统”!险企须知划重点
2020年11月24日 14:54 新浪网 作者 A智慧保官微

  历经6年,保险代理市场的规则几易其稿,终于落定。11月23日,银保监会披露新规,对各代理机构、个人代理做出新规定,险企防范惹麻烦,这一点必须知晓。

  11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新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事关1200万保险从业人员、众多代理机构,影响范围极大。新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进入38天倒计时。

  之所以说影响范围极大,是因为除了涉及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300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外,还与200余家保险公司、1776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2万个网点息息相关。

  银保监会表示,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新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从内容看,新规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许可证3年时限”,并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将为保险代理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除此之外,区域性专业代理公司的准入门槛提升,全国性专业代理公司分支设立更规范,兼业代理不得随意“进退”,兼业代理机构中的各类人员纳入监管规定,还有就是保险公司对于退出的保险代理人及时划清界线,否则产生纠纷的违规销售很可能带来一些麻烦。

  『A智慧保』带着大家一起划重点。

  专业机构

  区域设置门槛提高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与以往相比,全国性专业代理机构的资本金门槛不变,仍为5000万元,而区域性机构由1000万元升格为2000万元。以银保监会来看,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门槛的提高,很可能也能提升专业代理机构牌照的含金量。

  同时,新规也对全国性专业代理机构开设分支做出了限制,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须先设省级分公司。以银保监会来看,是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这也敲响警钟,失信将寸步难行。

  兼业机构

  吊销再进入须3年后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虽然兼业机构数万家,网点几十万,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兼职代理机构没有门槛。新规对兼业机构的主业经营、处罚情况、保险业务关联性、便民服务、软硬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兼业代理机构经营热情不高,各地不断吊销许可证。新规提醒,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的,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此外,新规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监管将在新规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保险公司

  杜绝裙带人员设立

  中止合作划清界线

  此前,面对保险代理专业化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少保险公司开始纷纷设立自己的保险中介公司,其中就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这些代理公司中,除了保险公司出资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高管投资,有时亲属潜伏其中,裙带人员频频出现。

  新规明确指出

  ○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新规还对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特别需要保险公司注意的是,在与保险代理人合作或委托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明白自身的责任。

  新规指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权的,保险公司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200万

  代理从业人员

  目前,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200万人,这一新规的发布事关其中的每一位。新规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也将为优秀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打开另一扇大门。

  ◎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此前,保险业给社会带来的印象是代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导致行业乱象丛生。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成为保险代理人员,目前很多公司规定需要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新规还规定,代理机构规避“四类人”:

  ○ 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还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了统一监管范围。

  保险代理人“十大”禁令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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